收養協議公證認定法律效力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辦理收養協議後去公證處公證是為了加強其法律效力,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收養協議公證具備的法律效力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效力

  收養協議公證的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物件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辦理收養協議公證並不是必經程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於《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的範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收養協議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養協議公證班裡的程式

  收養協議公證辦理的具體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收養的書面申請,按照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要件提供有關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證處受理後,合審查,符合收養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收養關係成立的公證書。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證處繳納費用。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證處不得出證,並向當事人說明拒絕出證的理由。

  收養他人小孩公證的情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收養的,則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收養的,則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但是,公證並不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雙方均認為沒有必要,則可以不辦理公證。也就是說,收養是否公證,取決於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意願,而非法律強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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