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的司法解釋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在法律上,道路交通安全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而為了方便人們的學習,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到你們。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交通安全法的處罰規定

  一、增加校車嚴重超載、超速等危險駕駛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從原來的最高2000元***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速從最高2000元***可並吊銷駕照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從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直接責任,將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就會“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三、偽造、變造駕駛證等證件的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屬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以及盜用他人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罰由原來的5000元***、15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至“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意味著,只要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等能夠證明身份證件的,那麼就屬於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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