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司法解釋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在生活中,很多人會以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對他人使用***的方法,而這就是***,因此,在法律上,對***也有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到你們。

  ***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罪定罪處罰。使用***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罪定罪處罰;***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數額。

  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物件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此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方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 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方法***,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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