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夥協議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在合夥企業中,簽訂了合夥協議,怎麼解除這個合夥協議,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1、個人合夥協議可以自行約定出現某情形的時候擁有解除的權利。則合同約定情形出現,協議雙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可以要求解除。

  3、合夥各方就解除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該合夥協議。

  《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夥協議的適用原則

  首先,合夥協議屬於特殊的合同。合夥協議體現了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意思自治原則,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但合夥協議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現在:一是合夥協議具有部分身份特徵。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關係極為緊密且風險較高,“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當事人對與之形成合夥關係的人選擇較為慎重,不僅要考慮對方的財產、能力等,而且對對方的人品也有較高的要求。如合夥人對其他人入夥一般要求協商一致,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形成一種共有關係,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夥人簽訂的合夥協議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徵。二是在對外關係上,合夥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發生合同等業務關係。不管合夥人內部對利潤分配、風險分擔如何約定,但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對外均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不能約定規避。這一點與一般合同關係嚴格區別。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其中“等”字應該也包括了合夥協議。

  其次,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民法通則而不能適用合同法規定。若原、被告是個人合夥關係,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屬於個人合夥的法律範疇。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可適用合同法規定。但如上所述,合夥協議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對此民法通則作為專節規定。因此,對於個人合夥簽訂的合夥協議,在法律適用上,合同法與民法通則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因此,在適用上應適用民法通則而不是合同法。

  解除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般規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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