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該爭取探視權的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只要是孩子與父母的親子關係存在,父母在離婚後,非直接撫養的一方可以探視,這是法律規定的探視權,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離婚時該怎麼爭取探視權的內容,歡迎閱讀。

  

  1、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3、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4、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孩子拒絕探視應對辦法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探視權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未明確規定子女享有探視權。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係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然而,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孫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視權,有違基本人情,也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限制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探視權之所以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的實現,與對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關。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裡的另一方單指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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