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物上代位權
我們知道代位求償權的含義,但是,它們有什麼區別,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之間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物上代位權的含義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後,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願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並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於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物上代位權實現具備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區別表現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實施有哪些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