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實施有哪些前提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購買保險是防範於未然的一種生活方式,發生了意外,在滿足保險條件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代位求償權實施有什麼前提條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代位求償權實施前提條件介紹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本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缺少的條件。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依據《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可見,代位求償權的產生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前提條件。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以前,保險人未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向第三者求償的權利仍屬於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如果選擇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並不違背法律規定,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但此行為必將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可因此對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在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則無論被保險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險人轉讓其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在法律上已經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償權的權利,對於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無權處分,即使處分也將無效。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

  人身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體現

  在財產保險中,由於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履行了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在其賠償限度內就取代了被保險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有權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提出賠償請求。

  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就是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只存在於財產保險中,人身保險中無代位求償權,這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顯著區別之一,這種區別是由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標的的不同而產生的。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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