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和壽險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關於保險種類,很多人是“傻傻分不清”,那到底財險和壽險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財險和壽險的區別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人壽保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物件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按照業務範圍來劃分,壽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按照保障期限來劃分,壽險可分為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熱賣的萬能險,也是終身壽險的一種。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下列問題上各具特點

  ***一***保險金額確定方式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保險期限

  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這就要求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包括利率的絕對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波動走勢。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財產保險多為短期***1年及1年以內***,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長期人壽保險所交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於提存責任準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財產保險所不具有的。

  ***四***超額投保與重複投保

  保險中的補償原則規定:所獲的補償金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即不允許通過保險補償而獲利。事實上,此原則僅限於財產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保險人只能在簽發保單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金額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故,他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五***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應地讓渡出這一權利。這同樣是根據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益而規的。但這一原則僅在財產保險範圍內有效,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人僅有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是按保險業務劃分的兩大分類。作為現代保險業的兩大部類,兩者由於標的性質的不同,存在著許多差異,其主要區別如下:

  ***1***基本職能不同。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金給付。

  ***2***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其保險標的的價值一般是可以計算的,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是保險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後,其賠償金額根據實際損失額和投保方式確定,具有損失補償的性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其保險金額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確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

  ***3***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因而其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基礎上,依照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

  ***4***保險合同性質不同。財產保險合同幾乎都為補償性合同,在財產出險並符合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多為定額給付性合同,即事前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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