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機動車駕駛者要是駕車發生了交通肇事,此後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選擇逃逸的話,則就屬於交通肇事逃逸。那麼駕車肇事逃逸怎麼處罰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駕車肇事逃逸處罰規定,希望能讓大家有所收穫。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開車肇事逃逸處罰,希望能幫到你。
 

  駕車肇事逃逸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駕車肇事逃逸處理辦法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裡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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