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典型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酒後駕駛的現象屢屢發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個典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用!

  酒後駕駛典型案例一

  南安市紀委通報4起黨員、幹部醉駕典型案件

  東南網4月5日訊***海絲商報記者 洪麗燕***近日,南安市紀委通報了4起黨員、幹部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典型案件,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作風建設,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帶頭遵紀守法,推動全社會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等違紀違法行為。

  1.詩山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科員楊秋明醉酒駕車。2015年2月22日13時許,楊秋明酒後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3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6年8月,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2.水頭鎮衛生計生服務中心事業幹部薛文專醉酒駕車。2015年7月11日3時20分許,薛文專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被公安機關查獲。2016年1月28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6年11月,被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華僑中學黃金龍醉酒駕車。2016年3月16日21時,黃金龍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查獲。2016年4月19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6年11月,被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侖蒼鎮侖蒼村黨支部副書記吳巧新醉酒駕車。2015年9月17日0時40分許,吳巧新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公安機關查獲。2016年8月1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6年12月,被開除黨籍處分。

  通報要求,全市廣大黨員、幹部要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堅持文明駕駛出行。特別是清明節期間,更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舉一反三,強化責任擔當,積極開展宣傳,嚴格教育管理,有效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共同營造遵紀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的再監督”,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肅查處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對典型案件予以通報曝光。

  酒後駕駛典型案例二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飯店和娛樂場所與朋友一起喝了幾瓶啤酒後,駕駛汽車沿宜城街道通真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汽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ml。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處拘役,並處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民生的保護。關於醉酒駕駛的檢驗標準是GB19522-2004,即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0.2 mg/ml,小於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大於或等於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本案中,王某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mg/ml,屬醉酒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其醉酒狀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對其判處了刑罰。

  酒後駕駛典型案例三

  車某是貴州省畢節縣人,到我市徐舍鎮鯨龍水泥廠打工。2011年10月18日,車某在徐舍鎮與老鄉喝酒,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後民警趕至現場將其查獲。被告人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mg/ml,屬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車某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於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但從已判決的案件看,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駕駛員居多。這正是由於摩托車駕駛員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少人認為酒後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釀成酒駕,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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