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票據使用中的風險
票據交易中,存在一些風險,應該正確認識票據交易中的風險,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規避票據風險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規避票據風險的方法
一、要重視一些集團公司通過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套取信貸資金簽發票據。特別是關聯企業利用關聯關係虛假交易,簽發大量銀行承兌匯票等融資性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以滿足其自身的資金需求。這好像與典當行做票據典當無關,但我所提示的是典當行要做就做本地簽發的票據,特別是承兌匯票要有本地信用比較高的企業才做風險好控制。
二、要加強票據防偽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及時配置央行指定廠家生產的專用驗鈔機,加強對票據防偽標識的驗證,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三、票據的質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它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履行其債務,保證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是質押典當業務保障。如果票據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還貸業務,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力,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並從所得票款中按典當數額、利息、違約金等優先受償。因此,設定票據質押,對債務人來講,就會促使其如期履行還貸業務;對債權人來講,在收回典當上要比一紙合同更有保障,在債務人不能如期還貸時,可以通過行使質權,避免和化解典當風險。
票據承兌規則
1.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後,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兌後,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同意按匯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註明承兌日期並簽章,一經承兌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兌。
2.執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兌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進才能辦理承兌。要付款,必須先由執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執票人提示後,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覆。由於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儘可能早承兌,付款人在承兌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是執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必須嚴格按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3.匯票被拒絕承兌,需寫“拒絕證書”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於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後,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並簽章。執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單純承兌與不單純承兌的效力
***1***單純承兌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兌後即成為承兌人,負有於到期日絕對付款的責任。承兌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義務,而被追索人所負的義務為法定義務,因而承兌人即使未受到資金,也不得以此對抗被承兌人。我國《票據法》第44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對持票人來講,匯票一經承兌,其票據權利便由承兌前的期待權變為現實權,於到期日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額、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項,直接向承兌人進行追索。
3、對出票人和背書人而言,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後,出票人和匯票上的所有背書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2***不單純承兌的效力
不單純承兌又分為一部承兌、附條件承兌與變更票載事項的承兌,下面分述其效力。
一部承兌。票據金額僅有一部分承兌時,一般來講,有下列效力:
1、承兌人僅對承兌部分負絕對付款的義務;未承兌部分視為拒絕承兌。
2、當票據金額僅獲一部承兌後,持票人應在承兌提示期限內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兌部分進行期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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