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試論我國成人監護制度的構建論文
我國現有的成人監護制度,還是一種重“他治”而非“自治”、“重財產”而“輕人身”、“隔離”而非“參與”的禁治產宣告制度,沒有區分對被保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都過於偏重對被監護人財產利益的消極保護,鑑於此,隨著聯合國推出“人權社會”的概念,大陸法系各國紛紛提出“為能力有障礙者提供平等參與民事生活的機會”為出發點的“尊重本人自我決定權、活用尚餘能力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的新的監護理念,體現了對身心障礙人士和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義關懷;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試論我國成人監護制度的構建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與參考:
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試論我國成人監護制度的構建
一、成人監護制度概述
成年監護制度是指為了監督和保護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與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共同構成監護制度。成年監護制度在傳統民法上被稱為“禁治產人監護”、“準禁治產人監護”。目前,“禁治產監護”、“準禁治產監護”已逐步退出各國民法典,而被現代民法上的“成年監護制度”取代。縱觀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在我國關於成年監護制度的法律規範中,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的監護,這個適用範圍十分狹窄,而且我國關於成人監護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也過於籠統,主要體現為:監護理念落後、精神病人監護這一名稱定位不準確、監護種類過於單一、沒有劃分監護層次、監護人權利與義務設定上的不平衡、沒有監護監督制度等等,特別是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我國現行成人監護制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存在諸多缺陷,對此,筆者不過多的闡述,下文僅就如何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提出一些拙見。
二、對我國成人監護制度的構建
***一***從思想基礎上看,構建成人監護制度應轉變觀念
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有著養兒防老的觀念,老人的贍養和護理基本上依靠家庭,可是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施行,家庭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統一的一起居住的方式也開始轉變,421式的家庭模式使子女贍養老人已經不像傳統家庭模式一樣切實可行,因為他們由於自身的生存壓力和自己的小家庭需要照顧已經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花費在贍養老人上,正如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決通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案, 新法創設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這已成為該法的一大亮點;此外,“常回家看看”也被寫入法律,從而引起各方關注。
由此可見,不說贍養,子女能常回家看看都成了如今老人的一個奢望。但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出現了一些新型的養老方式,如社群養老、養老院養老等等,這些為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提供了新的選擇,因此,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下,這也勢必要求老人在選擇養老方式時也應同時轉變思想理念,選擇更有利於家庭有利於社會的養老方式,所以,在我國,構建更加完善的成人監護制度也顯得非常重要。
***二***從立法技術上,對完善我國成人監護制度的建議
1.確立新的成人監護制度的原則
我國現有的成人監護制度,還是一種重“他治”而非“自治”、“重財產”而“輕人身”、“隔離”而非“參與”的禁治產宣告制度,沒有區分對被保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都過於偏重對被監護人財產利益的消極保護,鑑於此,隨著聯合國推出“人權社會”的概念,大陸法系各國紛紛提出“為能力有障礙者提供平等參與民事生活的機會”為出發點的“尊重本人自我決定權、活用尚餘能力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的新的監護理念,體現了對身心障礙人士和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義關懷,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的構建,必須堅持以“尊重個人意志為原則、必要性原則、補充性原則”三大原則作為成人監護制度的基本原則。
尊重個意志的原則,即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尊重其其自身的意志,改變以往只重視財產權而忽視人身權的做法,這一點和德國的“防老授權制度” 的涵意相近,即指老年人或者病患者在其有行為能力時,以法律行為給予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可信賴之人以授權,在自己喪失行為能力之際,由受託人代理其活動。
必要性原則,是指對人監護制度的設計,根據其身心障礙程度的差異,給予相應多層次的監護制度安排,以充分保障各層次的被監護人行使權益的最大化,凡是老年人能夠獨立處理的事務,則就無設立監護的必要,關於增加監護層次筆者將在下文單獨論述。
補充性原則,即指如果老年人事先已有自己選任的照管人,則以其為準,後來的監護人的選任只是做為一個補充,這一點是借鑑了美國的“持續性代理權授予制度”,這一制度是出現在美國聯邦 1969 年實施的《永久性代理權授予法》中,它意味著承認代理人***監護人***在本人***即意思能力衰退的老人***意思能力喪失之後仍可以持續性地具有代理權,這就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某些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這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對社會都是十分有利的。
2.擴大成人監護制度的利用物件
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除了《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的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之外,就是《民通意見》第5條的將痴呆病患者包括進來,但總體上來講,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成人監護制度的利用物件已經不能僅侷限於精神病患者和痴呆病人,可以從精神、智力、年齡、身體障礙等多方面進行實質考量,對於高齡人群、身體有重度殘疾的人***如危重病人、植物人***、腦癱患者,都應吸收到成人監護制度的物件中來,以保護這些身心有障礙的人的健康權,使其有尊嚴的生活,同時配以登記制度取代法院宣告制度,以更好的保護其隱私權,這也是考量成人監護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標誌。 3.增設成人監護制度的層次
對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鑑日本改革後的新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做法,按被監護物件的行為能力和判斷能力程度而設立監護和輔助兩種等級的監護制度。 即:如對精神處於嚴重喪失狀態者***或者說完全喪失狀態者***可實行監護,對老年人、身體障礙者則實行輔助,這是相對比較合理的方式。因為老年人的生理、心裡機能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喪失判斷能力的, 將老年人按照年齡的不同作為標準來設立監護, 尊重被監護人的殘存意志,活用其尚餘能力,可以兼顧不同階段的老年人來確認其行為的效力,如,如出賣不動產等重大財產和進行日常購買食品時可以進行區分,這樣不僅保護了老年人的權利, 同時也兼顧了交易相對人的權益。
4.承認意定監護的效力
所謂意定監護,指被監護人在具備完全判斷能力的情形下,預先確定某人作為自己在欠缺判斷能力時的監護人。承認意定監護的效力,正是“尊重個人意志原則”和“補充性原則”的體現,也充分體現了民法對私法的尊重與保護。目前,我國現行的監護型別主要是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承認意定監護制度,豐富了我國監護型別的種類,而且,按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應規定意定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這樣使得監護制度從整體上更多地尊重被監護人的意志,更細緻地區分被監護人的需求,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護和支援,確保他們與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
5.平衡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正如前文所說,我國對老人的監護一直是以子女的監護為主,監護人一直處於義務多權利少的不平衡狀態,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和《民通意見》第10條都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但對監護人享有哪些權利卻沒有明文規定,正是由於監護人履行職責沒有相應的權利保障,使得監護成了“吃力不討好”的角色,導致實踐中監護人相互諉,監護人不盡職等問題,最終導致監護制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監護制度之機,應適當增加監護人的權益,如可以規定監護人享有如下的權利:報酬請求權、辭任權或拒任權、規定監護期限等,以此作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動力。
6.設立專門的監護監督機構
任何一項制度要有效的運作都不能缺少相應的監督機制,成人監護制度也不例外,有效的監督機制能夠降低當事人在選擇監護人上的風險,因此,要建立並完善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就必須有相應的監護監督機制。縱觀國外的制度,在監督機構方面的設立上,有的在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設立監護法官,專職負責監護事務,但在我國,司法、執法的資源都十分有限,我國的法院暫時還缺乏人力和物力去完成這項工作,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如居***村***民委員會中指定專人來擔任監護監督人,因為居***村***民委員會就設在被監護人的住所地,最瞭解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情況,便於最迅速地採取行動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此外,還應當鼓勵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或者其它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監督人,因為這些人是被監護人最親近的人,他們較為關心被監護人的利益,能夠對監護人起到一定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從而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三***從行政管理層面看,政府應為成人監護制度的構建提供一個巨集觀環境
隨著社會結構的轉變,傳統社會倫理道德的日漸缺失,家庭照護功能又相對弱化,老人的監護問題不僅僅是家庭的問題,這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問題,那麼我們的政府也應該從強調經濟的發展轉向全面兼顧到社會的發展,重視弱勢群體的利益層面上來,“經濟效益最優化,社會效益最大化”應該成為現在政府的行動指揮棒,現在我們的政府應當更多地考慮如何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真正的公平以及如何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這將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提供一個巨集觀環境。
因此,這就要求政府從行政控制型體制向依法行政型體制的轉變,要求政府各部門職能相互補充、相互協調配合,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組織和開展相應的工作,為老年人特別是為高齡、孤寡、病殘等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服務,並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總之,在我國日益老齡化的背景下,對中國成人監護制度的研究是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出發,當然,構建和完善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不僅需要我們轉變思想觀念,還要求政府為我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巨集觀環境,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從立法體制上進行修訂,為我國的老年人監護制度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依據。
註釋:
日本是設了三級,分別是監護、保佐和輔助,我國在目前的國情下還沒有必要分三層次.
流動人口犯罪的形成機理及其預防策略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