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學習心得總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2日

  通過這次的公務員法學習,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在此分習心得總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篇1

  公務員法頒佈近兩個月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領導帶頭,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採取學習討論、座談交流、舉辦培訓班、撰寫心得體會等多種形式,迅速興起了學習公務員法的熱潮,有了良好的開端。當前,擺在廣大公務員和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重要任務是,要逐步把這一學習引向深入,使公務員法深入人心。把學習引向深入,首先必須認真研讀法律原文。公務員法的內容涵蓋了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具體制度,既有實體性規定,也有程式性規定,內容豐富。短時間內要做到學懂弄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在原原本本地學習、吃透法律條文上下工夫,反覆學習,深鑽細研,深刻理解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準確把握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全面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把學習引向深入,要緊密聯絡實際開展學習。要緊密聯絡幹部隊伍建設的實際,聯絡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聯絡組織人事幹部隊伍能力建設的實際,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幹部的特點,提出不同的要求,採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強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圍繞近年來公務員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解決的辦法;要圍繞實施公務員法可能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探討貫徹落實的措施和對策建議。對於已有的幹部人事方面的檔案及部門規章等,涉及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內容,要按照依法辦事的要求,分門別類進行清理。同時,對一些政策銜接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把學習引向深入,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領導幹部在國家管理和公務員管理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學法、知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只有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公務員法的基本內容,才能為正確實施公務員法打下紮實的基礎。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多學一些、學深一些。要帶頭作學習輔導報告,帶頭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做好督促檢查,帶動和促進廣大幹部的學習。

  把學習引向深入,還要積極做好培訓工作。各地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務員法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採取自上而下,分級負責,有組織、有計劃的培訓方法,抓緊辦好骨幹研修班和師資培訓班。要在全體公務員中進行公務員法的普及和輪訓。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研討會、交流會、知識競賽等形式,利用電臺、電視臺、報刊、網路等多種媒體開展培訓。要在做好這次全員培訓的基礎上,把公務員法培訓作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等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深入開展下去。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培訓工作的質量評估,對參訓人員的學習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結合實際組織考試,並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篇2

  最近,通過參加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和區委黨校聯合舉辦的學習《公務員法》培訓班,對頒佈不久的《公務員法》有如下的認識: 公務員法的頒佈與實施,將在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公務員法內容有了重大改進,其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或者命令。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務員拒絕服從錯誤命令和決定的權利,公務員法既為公務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準繩,也切實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公務員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一把利劍,較好的體現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規範公務員的管理,提高整體隊伍素質。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該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招聘。這是第一次把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寫入法律,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一個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與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如何。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的高低、能力強弱,事關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除對現有公務員隊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教育以外,堅持標準,嚴格條件,把好公務員關,是保證未來公務員高素質的關鍵所在。公務員法的出臺,為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增強了政府部門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遏制****現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務員主要依靠職務晉升為主的晉升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待遇,現在設立了職務與職級並重的“雙梯制”晉升制度。開拓了公務員晉升的新渠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可以通過職級的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從而拓寬了公務員晉升渠道,從根本上改變了“千軍萬馬擠官道”的狀況與“官本位”思想。公務員法也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職務晉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動職務晉升的公開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了暗箱操作,創造了良性競爭的環境;同時通過人事任免權的合理劃分,制約了一把手或少數人的絕對權力,並通過建立責任機制來解決人事任免中出現的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

  二是公務員依法行政,促進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公務員法規範和約束了公務員本身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社會形象。任何行政行為均須由公務員來具體實施和操作,因此,公務員法是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公務員的言行,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制要件。公務員法相對於《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在公務員晉升級、職位、工資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規定方面更加明確化與具體化,而且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對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一款重要法條。這就是說,過去20多年間斷斷續續嘗試過的、在去年逐步推開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公務員法中升級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引入是加強政府官員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和形象,獲取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援有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法建立的靈活的職位聘用制度,對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作用。對於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與輔助性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相關人員。這樣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拓寬了選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了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

  篇3

  我們對幹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審視,公務員法體現了在總結近二十多年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的認識。該法的頒佈和實施必將開啟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新階段。公務員法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公務員的隊伍和人才建設

  首先,公務員法增加了我國公務員的“”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增加了公務員的“”渠道。對於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可以採用選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該法肯定和堅持了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評的重大舉措,即公開考試、競爭擇優的錄用制度。具體而言,新法要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對於領導職務的任用,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的內部競爭上崗和麵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還首次明確了機關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併為此建立了相應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

  其次,公務員法明確規範了公務員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較大的篇幅,列明瞭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予以辭退”、“不得予以辭退”的具體條件或情形,既確立和彰顯了公務員管理的嚴明紀律,又保護了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針對領導幹部,公務員法還引入了“引咎辭職”和“勒令辭職”制度。

  再者,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交流與培訓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規定了對公務員的分級分類培訓,並將公務員的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與公務員的考核、任職、晉升掛鉤。第十一章中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交流制度,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

  公務員法將促進對公務員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暫行條例》中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並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方法,不同於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的政務類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劃分形式。

  第二,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嘉勉、晉職、升級、工資、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權利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同時細化了對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列舉了33個小項、15個大項的行為屬於違紀行為,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罰。具體內容包括貽誤工作、打擊報復、弄虛作假、壓制批評、欺騙群眾、揮霍公款、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參與或支援黃賭毒、經商辦企業或參與贏利經營性活動等。並相應地規定了違反紀律應給予的六種處分形式,而且在處分期間對受處分者在享受晉升、工資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一是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範和考核、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同時要對公務員進行嚴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對主要領導成員的管理規定,反映在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上;三是對公務員的離職從業進行嚴格地限制,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要給予處罰。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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