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二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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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二審今天上午宣判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於歡以故意傷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裁定其行為防衛過當。
此前報道
山東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庭審結束 擇日宣判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目前法庭調查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於歡刺傷4人,其中1人死亡。於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於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公告稱,該院定於2017年6月23日9時在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此前,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於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於歡案23日宣判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各方提交的新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該案,並於5月27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經庭前會議徵得各方意見,這次庭審只審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於歡做了最後陳述。
一審判決
於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於歡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
檢察官當庭表示,此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一起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構成防衛過當。
於歡刺死辱母者案時間軸:
***1***山東檢方公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存在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2***山東聊城冠縣紀委對於歡案處警民警作出處分:當事民警朱秀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兩名輔警予以辭退。
***3***山東聊城警方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餘人。
***4***聊城警方:吳學佔團伙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全部落網。已查明,該團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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