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成為越來越多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而與巨大的汽車保有量相關聯的,是頻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觀看!

  篇1

  2007年7月1日,保險車輛駕駛員鄒先生駕駛該車因車翹鬥後撞橋,造成一貨車受損。經交警支隊認定,鄒先生應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2007年7月3日,宋先生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事故現場施救費16000元。 同日,宋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宋先生訴至法院。

  訴訟中,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中對施救費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宋先生主張的施救費用過高,應按照國家標準計算。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應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準,如雙方未就此作出明確約定,則應遵循保險合同的損失填補原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計算保險人的賠付金額。本案中,保險公司並未在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車輛施救費的賠償標準,應以被保險人宋先生實際發生的車輛施救費用作為理賠依據。據此,法院支援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施救費16000元的訴訟請求。

  篇2

  2006年11月21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駕駛的摩托車時,摩托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由秦某駕駛的貨車在會車時相掛發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傷。熊某入院後診斷為:左眼上、下瞼面板裂傷,左眼下瞼全層斷裂缺損,左視網膜震盪傷。經司法鑑定:熊某左眼上、下瞼損傷的致殘程度屬於9級;左額部、面頰部損傷致殘程度屬於10級。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秦某因駕駛車輛佔道行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廖某因措施不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熊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為賠償,熊某將秦某與廖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秦某與廖某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63176.31元。

  篇3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時許,北京某派出所民警於先生駕駛富康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環某路段處,尾隨前方別克車發生了追尾事故。兩司機及其乘車人下車協商***在兩車之間***。此時,某公司駐京辦事處人員安小姐駕車同方向從後駛來,與兩事故車再次發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壞,兩司機及乘車人共6人受傷。

  安小姐稱,因雪後路滑,我前方的富康車又沒有采取任何警示,等我反映過來再採取措施時,車已經停不住了,斜撞到前車上,造成了富康車與別克第二次相撞。對此,富康車主於先生表示,我和別克車相撞後,我未將車輛的車燈熄滅,雙方當事人均可證明。

  經交管部門認定,安小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於先生的乘車人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另兩司機及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各方對責任認定均未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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