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那麼你聽說過司法鑑定的獨立性原則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司法鑑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的獨立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是相對獨立

  司法鑑定機構要相對獨立,社會鑑定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偵查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偵查業務部門分離;鑑定人的活動,包括鑑定方案的制訂、鑑定的實施、鑑定結論的出具、鑑定人出庭質證等必須獨立進行,司法機關和鑑定機構負責人不得暗示或干預。

  2、鑑定人必須在鑑定機構執業

  鑑定人必須在鑑定機構執業,鑑定機構對鑑定實施日常管理,對鑑定人的活動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預鑑定結論,不能要求或暗示鑑定人出具某種結論。鑑定活動不受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訴訟當事人干擾鑑定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鑑定機構之間平等獨立

  司法鑑定機構之間是平等的、獨立的,相互間無隸屬關係,鑑定結論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係當前區域性地區規定對鑑定結論實行“複核鑑定”與“二鑑終局制”等均與獨立性原則相牴觸。

  4、實行鑑定人負責制

  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的活動應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鑑定書上分別註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鑑定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鑑定人的活動。鑑定結論實行鑑定人負責制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辦法強行統一。

  5、司法鑑定獨立原則的必要性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與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兩者並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其共同目的在於確保鑑定活動及其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我國許多司法鑑定法規、規章中,都有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訴訟當事人、鑑定委託機關監督的規定。

  司法鑑定監督貫穿於鑑定活動的全過程,體現在各個方面。如對鑑定程式合法性的監督,對鑑定標準、鑑定文書規範性的監督,對鑑定人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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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鑑定的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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