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庭審法律文書的八大謠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希望大家會喜歡,同時也希望給你們帶來一些參考的作用!

  謠言一:“要把能想到的全部寫上”——案件意見要有針對性

  有一種比較古老的觀點認為,說服法庭的論證過程,是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從多個方面進行堆積,就像向一個容器中注入水一般,總會達到成立的標準***過線***。這謠言流傳甚久,“毒害”頗大。

  商事案件具有爭議點清晰、集中、針對性強的特點。因此,有別於刑事與其他型別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論證更多在於“質”,而不在於“量”。這是因為商事案件發生在商主體之間,因此,基本都是基於契約自由而形成的爭議,其中既沒有刑事案件中諸多的定罪量刑的情節因素,也較少能適用其他型別的民事案件的公序良俗、社會公益。換言之,商事主體的爭議,其需要考評的內容本身就較少,僅僅是有無法律規定、個案之中又存有何種約定罷了。

  此外,對於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即排除了依約討債這類簡單的案件***的審理,本身就是對法律的邊緣問題的審理。這些邊緣問題,有別於基礎、簡單、清晰的法律核心問題,存在複雜、疑難、模糊的特點。所以即使把無關的“正義”和“感情”觀點說上一萬遍,不但與審理爭議無關,而且還容易模糊焦點,得不嘗失,不足為取。所以,一定要在文書中具備針對性,破一將而降全軍,才是行軍王道。

  謠言二:“越通俗易懂越好”——不要寫成白話文

  這也是一種古老樸素的觀點,認為案件意見要通俗易懂,如果過於理論化或者過於複雜拗口,會增加主審法官的理解難度,反而不利於論證案件。上述觀點在過去幾十年中確實非常流行,這也與我國司法隊伍建設從無到有的歷史程序有關。過去,由於不少司法隊伍的人員並不是法本專業出身,理論功底不算紮實,但時下司法隊伍的人員的專業素養已經大大提高,這一“謠言”,也應當去舊換新,不再適用。

  尤其重要的是,我國目前的商事案件,主要採用二審終審加再審的審理程式***例外在本文中不討論***。也就是說,一個最普通的商業案件,從窮盡救濟的角度,也存有一審區縣人民法院、二審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省高階人民法院的三級人民法院經手該案的可能。因此,在個案中,以最終可能交由再審省一級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角度,確保每一個案件適用法理、引用法律、論證邏輯的正確和準確,就非常必要了。

  謠言三:“不能提任何在先不利案例”——有問題不如主動出擊

  這是一個新興謠言。在裁判文書普遍公開、案例普及的當下,作為大陸法系的我國,對先例的尊重和崇拜已經趕超英美,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值得肯定的是,先例對預測案件走向、提供案件指引有其重要意義,但是反過來推理出案件要唯先例論,這就有點本末倒置了。

  須知,即使在最尊重先例的海洋法系國家,挑戰先例也是出庭律師的最主要工作之一,而不斷推翻先例,更是保證帶有滯後性的法律能與時俱進地跟上時代發展,切合日新月異的個案實際情況的不二法則。

  所以,如果確實發現存在與當下案件高度相似的不利先例,筆者認為關鍵點並不是提不提這個先例***因為即使不提,被對方提出或者法院本就知曉的可能性也很高***,而是在於是否有把握推翻或者說服法院在本案中排除這個先例的影響。

  如果論證的結果是否定的,那麼律師應當考慮的是還應不應該代理這個案件,或者起碼要將風險告知客戶;如果論證結果是肯定的,那麼律師就應當積極準備,在庭審中準備法院或對方主動提出這個先例的解決方案,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要主動提出先例,主動論證先例與當下案件的不同,或者先例存有錯誤而不應採用的地方。

  不論何種方法,裝作不知道的態度非常不可取,這就跟“鴕鳥會在沙塵暴的時候把頭埋進沙子裡去”的謠言一樣,令人覺得好笑。

  謠言四:“精短、精短、再精短”——字數真的沒那麼重要

  這是一個來自部分法學院的謠言。不知出於什麼目的,有一些法學院仍然教導學生們在庭審文書的準備中將“精短、精短、再精短”作為最高法則,甚至還有不少律師專業培訓都有著“簡短、簡短、再簡短”的金科玉律。

  這個謠言的最大問題,就在於將庭審法律文書的書寫,當成了高考命題作文,並得出了一個“多寫字數”要扣分的邏輯,實在令人不敢苟同。法律文書的長短、多少,從來不存在一個標準值,而僅僅是根據個案的必要性來決定。就如同沒有任何意義在法律文書中廢話連篇、反覆強調一般,追求法律文書一定要能短則短、能少則少的意義也過於機械。

  即使是從減少法官的閱讀量、令法官能有更多時間和心情關注案件要點、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來說,筆者仍認為這一謠言不能成立。質量與字數從來沒有任何關係,意見表達完整,文字表達清楚,行文優美流暢,即使是一篇很長的法律文書也會令法官心情愉悅,願意花時間認真閱讀。

  反過來說,即使是一份“壓縮餅乾式”的法律文書,如果言詞不清、意見不明,也會浪費法官大量的時間精力,若是詞不達意,則更加是得不償失之舉。字數和文書質量之間並非簡單的關聯關係。字數自始都不應當成為一個考量問題***相對而言,表達準確才是真正有意義的觀點***,追求字數少本質和追求字數多沒有什麼區別,不過是重形式的另一種錯誤表現罷了。

  謠言五:“只要法言法語”——表達優美也很重要

  又是一個來源於部分法學院的謠言,即執著於強調“法言法語”作為專業人士和業務愛好者的最主要區別。這個觀點本身非常正確,但其在實務操作中,卻往往走上一條“歪路”,即執著於只保留“法言法語”的法律文書。

  即使是專業人士,也不得不承認,法言法語是非常枯燥晦澀的。所以,在法學大家的著作中,大多會通過優美的語言來提高文字的可讀性,有時,甚至會有些令人會心一笑的俏皮話穿插其中。

  筆者認為,這類敘事說理的風格也應當穿插在庭審法律文書的書寫中,特別是在一些涉及前沿法律理論問題以及疑難雜症法律實踐問題之中,優美的文辭不但能提高主審法官的閱讀興趣,更能令文字發揮聯想力,促成主審法官接受所要講述的事實故事、法律邏輯,可謂是事半功倍之舉,遠遠勝過千篇一律的“三段論”。

  謠言六:“要寫給當事人看”——不是寫給當事人看的

  這個謠言可以說是比較高階的一個謠言了,不得不說,這個謠言具有很高的迷惑性。因為這個謠言將取悅客戶放入到了律師服務中,似乎很有道理,有什麼是比令客戶高興更重要的呢。尤其是在一些可能敗訴的案件裡,如果書寫的文書客戶都不滿意,那不是更有可能在敗訴後遭到客戶的責怪嗎。

  但事實上,客戶***消費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麼,更別說能瞭解在商事庭審中其真正的需求了。商事庭審的目的是什麼,是勝訴和繼續勝訴。一切都是為了服務於勝訴,如果任何對客戶額外的取悅會降低勝訴的可能,就毫無意義,因為客戶的最終目的是勝訴帶來的利益,而不是短暫愉悅後的敗訴,幫助客戶達成其終極目的,才是專業人士的意義,所以,為勝訴去寫文書,而不是為了令當事人高興去寫作。

  謠言七:“套路到底”——不能過度標準化

  這個謠言是基於對“標準化”的錯誤認識,雖然商事庭審和外科手術有許多相似之處,在操作上也確實有一套完整的流水作業檔案可以參考。但這並不意味文書寫作的時候就可以忽視個案的特性。

  恰恰相反的是,在庭審文書的書寫中,應當保持自己的個性及針對個案的獨特風格。想象法官是高考給作文打分的老師吧,千篇一律的代理詞不能得到高分的道理應該顯而易見了。當然,這不是說你應當用標新立異的方式去寫一篇代理詞,法律文書的基本標準還是要遵守的,只是不要在每篇代理意見中過度“套路”即可。因為“套路”太多,容易讓人以為這是“戲路”。

  謠言八:“保密到最後一刻”——提前提交

  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很“有用”的謠言,在某些特殊案件裡,最後一刻提交庭審文書***答辯及/或代理詞***確實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從司法資源、司法效率以及個人誠信的角度而言,這一做法並不可取。

  不妨換一個角度思考,如果正義和道理確實在己方,那麼提前提交庭審文書又何妨?如果本就沒有贏面,即使在這一審級通過“突襲”僥倖獲得勝訴,也難保不會被下一審級“撥亂反正”。筆者在此倡議,律師同行之間形成開誠佈公的習慣,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謠言止於智者。但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過一家之言,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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