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工作不易,且行且珍惜,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關於試用期辭職是否有補償,希望對大家有用!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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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據此,試用期內未給員工上社保,員工有權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提出辭職,且工作時間未滿三個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則工作時間肯定不滿六個月,因此,勞動者最多能得到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那就是企業如果只是口頭和員工約定試用期,並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會面臨賠償的窘境。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總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與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用人單位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參保部門反映,並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
辭退員工不當的情況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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