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還債偷走借條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有人卻不這麼想,因為沒錢還債竟然想著偷走借條。下面小編整理了關於沒錢還債偷走借條,偷走借條怎麼處罰方面的知識,供你參考。

  

  【事件經過】

  河源市龍川縣男子邱某光卻不這麼想。他為了逃避債務,居然趁債權人外出買菜時,偷走自己手寫的借條,並當場銷燬衝進廁所。昨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並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龍川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無錢還債 他偷走借條銷燬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2014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邱某光陸續向葉某英借錢,共計17萬元。2015年5月16日,邱某光歸還葉某英4萬元,剩餘13萬元則寫了一張借條,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名。

  因邱某光無錢償還,又害怕葉某英向他們夫妻追債,2015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葉某英家居住期間,趁葉某英出去買菜,將其放在房間衣櫃抽屜一個手提包裡的13萬元借條偷走並當場銷燬衝進廁所。2015年5月30日,葉某英發現借條丟失之後報警。2015年6月20日,邱某光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償還葉某英人民幣3萬元,並取得葉某英的諒解。

  【法律解讀】

  偷走借條構成盜竊罪

  龍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邱某光為了逃避債務,盜竊其寫給債權人的借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邱某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回部分贓款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源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物件

  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物件,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係,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並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係。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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