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辯護的禁忌和技巧
法庭辯論在律師的業務活動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法庭辯護的15點禁忌
①忌鼓動性和煽動性;
②忌變成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條款不熟,司法口語表達方法不熟;
④忌辯護人進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無話找話辯;
⑥忌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諷刺挖苦對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辭手法組織言辭;
⑨忌將陰私細節、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隨意為被告人請功擺好;
⑾忌重複被告人的髒話、黑話;
⑿忌已知的不說、新知的窮;不知的亂說;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著嗓門叫或蚊子似的只發出嗡嗡之聲;
⒂忌違背法律、不顧事實地狡辯或詭辯。
公訴方在法庭辯論時的注意事項
“5不”:不錯辯、不亂辯、不強辯、更不可詭辯。
“5答”:
①對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辯;
②對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要答辯;
③把客觀現象說成犯罪主因的,必須澄清,予以答辯;
④要求從輕、減輕的理由不充分、不適當的,要據理依法予以答辯。
⑤對歪曲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有損四項基本原則的,決不讓步,必須答辯;
“5不答”:
①理論性學術的問題,不宜在法庭上答辯;
②與本案無關或關係不大的問題,不予以答辯;
③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指出根據,不予答辯。
④起訴書和公訴詞已經闡明,辯護人再提出來的,不予答辯;
⑤雙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則問題並無分歧,對無關大局的細枝末節問題,不予答辯;
公訴方口語表達的主要技巧
公訴方指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請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檢察人員一方。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口語表達技巧是為提起公訴的目的服務的,這種表達技巧主要有以下幾種:
1庭前設題,有備無患。公訴人在參加法庭辯護之前,就本案有關問題,預防辯護人可能提出反駁的情節或問題而事先設計好題目和答題要點。設題方法一般有:
第一,縱向設題,即按公訴詞表達的順序事實、證據、理由、結論設題;
第二,橫向設題,就犯罪要件、證據、認罪態度和準備適用法條等方面設起;
第三,重點設題,根據本案辯論的焦點抓住一兩個關鍵問題如定一罪還是二罪,此罪還是彼罪,是否屬於自首等設題。
2預料必辯,先發制人。公訴人在公訴詞中,把辯護人可能會竭力反駁的問題如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等,主動地巧妙地帶過,把話講在辯護人的前頭,使辯護人處於被動地位。
3步步推論,環環緊扣。公訴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從事理上、法理上,緊緊扣住犯罪構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論,順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及應受到刑事處罰的必然結論,同時使犯罪事實與適用法條緊緊相扣;讓辯護人無言可辯。
4脣槍舌劍,直破要害。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故意顛倒事實、純客觀歸罪、蓄意誇大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抓住一點不及其餘等手法所進行的反詰,公訴人嚴密組織言辭,對準反詰的癥結加以反擊,使其在鐵的事實、證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無言以對。
5理出頭緒,點面結合。公訴人以冷靜的頭腦、清晰的思維,敏捷地捕捉住對方辯護的眾多問題的核心,從速加以分析,重點進行解剖,駁倒其核心觀點後,其他關連的問題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詞鏗鏘,以理馭情。當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憤的時候,或當辯護人的言詞把在場人激烈的時候,公訴人不附和群眾的情緒波動,切實做到以理智駕馭感情,始終以確鑿而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處處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通過斬釘截鐵、鏗鏘有力的法言法語,用義正辭嚴的語調,體現公訴人的立場、觀點和態度,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反駁,以達到公訴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蹤辯理。在一審法庭審理時,因公訴人辯論失利,而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機關代表,針對一審辯論雙方口語的原則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數罪上、量刑上等,跟蹤加以辯論,以求達到對此案的公正合理的處理。由於跟蹤反駁的物件,不僅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且主要是一審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因此反駁時要儘量使用法言法語,針對性地擺明事實,舉出證據,說清道理,表明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執法必嚴,重大原則分歧不讓步的鮮明立場。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或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在二審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充分利用一審所判與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實之間的矛盾,上訴與抗訴在犯罪事實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與其辯護人說法的不統一等,巧妙的組織抗訴詞的內容,一針見血地點出多種矛盾,使一審不當之處,上訴人錯誤之處,辯護人辯駁難以置信之處,得以糾正,從而達到司法口語表達的目的。
9闡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辯論時,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楚,7個要素都詳加揭露了,證人多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已經被告人和證人辨證無誤,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認帳,辯護人仍作種種狡辯,這時公訴人可就犯罪事實的關鍵之點再次用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並斬釘截鐵地宣告:“我的辯論發言到此結束!”讓合議庭去合議決定。
10肩挑雙職,婉轉糾正。在法庭辯論時,公訴人負有雙重職責:既是國家公訴人,又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人。當辯護人的言辭離開法律與事實,發表不利於本案正常審理的煽動性的“法庭演說”時,公訴人應立即以法律監督機關代表人的身份,建議審判長阻止辯護人的“法庭演說”,回到法庭辯論的正確軌道上來。
11推出資料,釜底抽薪。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用資料說話,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主要問題的論爭,獲得辯論的效果。公訴人運用這一方法,有兩個前提,一是對本案定性準確,二是運用的資料可靠、計算方法科學。常用的資料包括被告人年齡、犯罪人數、犯罪事實中實物數、現金數、行為動作數,引用法條序號等。
12當庭借話,立即反駁。公訴人當庭借用他人言詞中對公訴人反駁對方有用的原話,立即組織在自己發表的言詞裡,反擊對方的詰問或闡明自己的觀點。借用的原話包括審判人員宣讀材料的原話、被告人的原話、證人的原話等。⒀結枝末節,不予置辯。在法庭辯論中,在定性上、事實上、證據上、適用法律上、量刑上、辯護人已無話可辯,僅就某個具體細節或認罪態度上作些常規性的維護,這時公訴人可以少辯或不辯,因為公訴口語表達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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