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信託合同範本
所謂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託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託又能分為單獨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的即為單獨資金信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委託的,則為集合資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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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信託合同
委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受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檔案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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