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競賽規則的演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羽毛球競賽規則是1934年國際羽聯***現在的世界羽聯***成立時制定的,歷經修改沿用至今。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歡迎閱讀。

  一:器材革命引發的規則變更

  科技的進步會讓運動器材的效能得到顯著提高,進而對運動專案本身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競賽規則也必須根據運動器材的不斷髮展而進行調整。

  發球時未擊中球:上世紀50年代時,結紮羽毛球上的羽毛的線使用的是天然膠水,在空氣潮溼時膠水會粘手,當球員發球時,往往因為球粘在手上,造成揮拍沒擊中球,因此當時的規則中有一條即發球時揮拍未擊中球可判重發球。但到上世紀60年代後,天然膠水被不受空氣潮溼影響的化學膠水代替,這條重發球的規則也就此取消。

  木球:上世紀50年代前,如果球碰球拍邊框擊出,造成對方失誤,按照規則可判為擊球“違例”,由於那時的球拍都是木製的,所以也稱“木球”違例。對於裁判員來說,在臨場判斷是否“木球”違例有很大難度,因為有時球是碰在拍線與拍框的交接處,聲音很難區分,所以裁判員的漏判和誤判經常發生,那時,能否正確判定“木球”違例是評定裁判員臨場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

  但是,由於比賽中經常發生對“木球”判罰的爭議,這條規則很難執行,與此同時,隨著運動員能力的提高,還擊對方拍框擊來的球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了。因此,為了使比賽的來回球更多、更精彩,“木球”違例從上世紀70年代後便淡出競賽規則。

  球場高度:以前,球場上空的高度只要求在9米以上,因為以前的運動員使用的木製球拍,拍線的鬆緊大概只相當於20磅左右。現在,球拍已改用碳纖維材質,優秀選手的球拍拉線可達30磅以上,擊球力量越來越大,所以規則中對球場上空高度的標準要求已改為至少9米,理想的高度是12米,而世界羽聯對奧運會、世錦賽、湯尤杯決賽階段、蘇迪曼杯等重大賽事的賽館高度要求更是規定必須是12米。

  二:為增加比賽精彩度而淘汰的舊規則

  隨著運動器材的改進和運動員技術水平的提高,比賽越來越精彩,一些會限制比賽的連續性和精彩程度的舊規則便逐漸被淘汰。

  侵入對方場區:羽毛球場地上,在球網下方並沒有畫一條分界線。在以前的規則中規定,只要裁判員認定運動員的身體或球拍從網下侵入對方場區,不論程度如何都可判“違例”。所以運動員在比賽中到了近網時都小心翼翼,惟恐越雷池半步。這條規則到1994年被改為侵入對方場區後,如果對對方造成影響才可判“違例”。這一改變使運動員敢於從自己後場衝向網前魚躍倒地,積極搶救險球,而無需擔心侵入對方場區。

  連擊:近些年,在競賽規則中取消了選手在擊球時一次揮拍先後擊中球的羽毛和球託部分的“連擊”違例判罰。這一變化,使本來的“死球”延續了生命,讓這一回合的拍數增加了,比賽場面更趨精彩。

  三:彌補漏洞的規則修改

  規則只是寫在紙上的文字,所很難對比賽過程中的每個方面都規定得非常細緻,所以比賽中常常會發生鑽規則“漏洞”的情況,而當漏洞屢次出現時,就需要對規則進行一定的修正了。

  場外指導:過去,規則將教練員的場外指導列為“行為不端”的表現之一。但是,多年來教練員在比賽時的場外指導辦法五花八門,有的利用各種手勢和肢體語言,有的則使用裁判聽不懂的本國語***或地方語***,讓裁判無可奈何。國際羽聯思前想後,還是疏堵結合吧。於是自2006年起,規則規定除了在打到11分時的60秒間歇和兩局間的120秒間歇時教練員可以進行指導外,當球不在比賽中即在兩個回合之間,在不延誤比賽的前提下,教練員也可以對運動員進行指導,但只能坐在規定的座位上。

  而一旦開始發球、進入比賽狀態,教練員的任何發聲和站立,都可以被判為“干擾比賽”。新規則對裁判員來說具備了可操作性。

  球落點的判決:球落點的判決對羽毛球比賽的勝負影響極大。多年以來,羽毛球競賽規則明確規定,司線裁判對球在他所分管的線的落點的決定,任何人不能否決。

  但事實上,對於球的落點的判決歷來是羽毛球比賽中最有爭議的,因為要做到每次比賽都配備足夠數量的有經驗的司線裁判員談何容易,即便司線裁判員的數量和水平達到要求,但人也有打盹的時候,更不用說受其它因素的干擾。

  經過許多賽場***的震盪,國際羽聯對這項規則進行了修改,自2004年奧運會羽毛球比賽開始,規則規定主裁判員在有百分之百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對司線裁判員的明顯錯判立即糾正。這一改變已經在一些重大比賽中顯露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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