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範本推薦
為了確保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有效性,提高鑑定效率,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帶來了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範本,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一、林業職業技能鑑定第038站規章制度
1.本站由國家林業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指導,實施林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本鑑定站在站長領導下,完成鑑定站的年度工作計劃制定,並完成年度總結。
3.鑑定站鑑定前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宣傳、考試命題、考核、成績上報、證書辦理和發放工作。
4.負責聘用各工種考評員及任命考評組組長工作。
5.負責對技能考核的監理工作。
6.安排考評員參加鑑定指導中心對考評員的培訓與指導工作。
7.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費用收支由站長審批。
8.建立完善的技能鑑定試題題庫。
9.建立職業技能鑑定培訓、考核及證書保管等工作檔案。
二、職業技能鑑定站站長職責
1.主持本站職業技能鑑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佈置年度鑑定任務。
2.稽核年度鑑定工作總結。
3.稽核鑑定費用的收支工作。
4.主持安排考評員參加培訓和鑑定站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三、職業技能鑑定站副站長職責
1.協助站長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職業技能鑑定教材訂購,大綱編寫工作。
3.主持安排實施性鑑定工作。
4.技能鑑定中負責對考評員的監察和考生紀律檢查工作。
5.完成站長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第一章職業技能鑑定所閱卷制度
1、閱卷人員和考評員必須統一嚴格掌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閱卷、評分。閱卷、檢測評分開始前,應由考評小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研究,統一評分標準、檢測方法和標準答案。
2、閱卷、檢測評分工作應在考生姓名、考號密封線的條件下進行,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擅自拆開試卷密封線,如有裝訂錯誤,應交考評小組負責人重新裝訂後再進行評判。
3、閱卷檢測評分,記錄分數要統一使用紅色鋼筆和圓珠筆,字跡要清楚易辯,有修改之處要有文字說明並簽字。
4、閱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修改考生試卷或實際鑑定專案,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工作情況,對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閱卷、考評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處理,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保密制度
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核人員要嚴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違者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影響者,清除職業鑑定工作隊伍。
1、考前要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
2、考務人員考前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洩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
3、考試要按時當眾將試袋開封,考前不準向任何人洩露試題。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準寫有參考人員的單位、姓名和特殊記號,不準考評員參加監考。
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考務人員,鑑定考試前必須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條款,違者按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後果者,清除鑑定隊伍。
1、考務人員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洩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
2、站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安排有本單位參加鑑定的考評員參加鑑定。
3、考評員要嚴格執行對親屬***含徒弟、學生***的鑑定迴避制度,當得知有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應向鑑定站領導彙報,主動迴避,退出考評工作。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實現職業技能鑑定的社會化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階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職業技能鑑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准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審查批准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1.參加技能鑑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鑑定程式;
2.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4.職業技能鑑定站***所***考場規則;
5.《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鑑和核發辦法
***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第五條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論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經勞動部批准,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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