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年假的工資規定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我國法律規定年假是屬於職工的休假權利的,企業單位都是不能夠阻止的,並且休年假還有工資發放,那休假的工資是怎麼計算?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我國年假的工資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我國年假的工資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我國年假的天數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年假爭議的處理辦法

  首先,明確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時效。帶薪年休假工資並不是真正意義上與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相掛鉤的工資報酬,實際上是一種由於單位原因致使勞動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單位支付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性補償。因此,年休假工資的爭議不屬於勞動報酬爭議而屬於福利待遇爭議,其仲裁時效應為1年。勞動者要求年休假工資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具備享受年休假資格卻沒有享受之日***從應享受的年休假最後1天***起1年內申請仲裁。

  其次,準確計算帶薪年休假天數。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或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應享受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20天。但是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計算。例如,張某累計工作時間為8年,2012年3月15日到甲公司工作,其在2012年應享受的年休假為***291÷365***×5=3.99天,不足1天的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第三,計算好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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