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3日

  離開公司時,要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防止日後糾紛,也要寫明離職的原因,但是不少人不知道怎麼寫離職原因,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離職原因怎麼寫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終止勞動合同的;

  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的作用

  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標準,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需寫明,尤其是對於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要寫明解除的真實理由。因為解除理由的不同,關係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尤其是對於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做好勞動者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的收集及儲存。

  對於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藉故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也需要合理的解除理由,在尋找新工作時,上一份工作的解除原因未寫明也可能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至關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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