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怎麼辦
入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在員工辭職的時候公司要補償的,但是有些公司不補償怎麼辦,下面是小編整理籤保密協議離職公司不補償怎麼辦的知識,歡迎閱讀。
不補償可以起訴公司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
簽訂保密協議的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保密協議的內容
1、商業祕密的內容和具體範圍;
2、員工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確認;
3、員工任職期的界定;
4、員工在競爭企業任職、兼職活動的限制;
5、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僱主競爭;
6、員工不得引誘其他僱員離職;
7、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僱主的客戶;
8、員工離職後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
9、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競爭性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公司;
10、保密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11、違約責任;
12、發生糾紛後訴訟地的選擇。
辭職後保密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