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哺乳期不能解聘的時間
我國特別規定公司不得辭退哺乳期的員工,到什麼時候可以辭退,,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女職工哺乳期多長時間不能解聘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哺乳期到孩子的1歲為止。這期間,用人單位除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況外,不得與哺乳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哺乳期能解聘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女職工哺乳期工資計算辦法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於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女職工哺乳期不能解聘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