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方面的參考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我們國家社會保障系統的重要構成,在我國,農村人口占了很大的一大部分數量,解決好農村養老的問題也是我國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農村養老保障展望

  早在1999年,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就己萬始進入老齡化階段。2006年底, 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近1.44億,佔總人口的比例達11%,其中近60%老年人分佈在農村。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將是今後一段時期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一、中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評價

  中國農村現行養老保障體系主要是依據民政部1992年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建立起來的,它引入了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則,基金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給予輔助,國家提供政策扶持。個人和集體繳費全部進入個人養老金賬戶,農民達到退休年齡***規定為60歲***後,可按照個人賬戶的積累額領取養老金。截至1997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市、區的2097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覆蓋農村人口達到7452萬,年度基金積累42·2億元。1998年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出現了較大幅度的衰退,到2005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降低到5422萬人,年度基金積累只有31億元,年度基金支付為21億元。

  從制度覆蓋人口來看,從1998年之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口在持續下降,更多需要保障的人群並沒被納入該保障體系內。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實際發揮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在二元經濟的社會中,農村居民的收入往往要低於城市。農村居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季節性的農產品收穫,缺乏社會保險所要求的穩定的收入來源,這些原因使複製城市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很難成功。現行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制度設計 參考的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但是在中國現階段城鄉二元經濟條件下城鄉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是導致農村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並不完全適應農村實際情況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的地區大多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群體基本也是區域內比較富裕的農民,而在經濟不發達的落後地區,農民的養老保障不能從社會保險制度中受益。這導致目標人群覆蓋面窄,受益人群有限反過來也壓抑了農民參與投保的意願。

  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總體思路

  2006年3月16日釋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鮮明地提出了“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在制定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時,應當遵循以下的總體思路。

  ***1***明確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一是中央和省級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籌集上起主導作用。按照憲政國家的構建理念,政府有承擔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要求的積極義務,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 現代政府一個基本職責。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不能主要依靠收入沒有保障的農民自身,國家和地方政府必須加大對農村社保的財政投入。在二元經濟體制下,農民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而改革開放以來,在東部優先的發展戰略實施過程中,西部地區農村及農民承受了更大的付出。現階段,國家財政向農村和農民實行一定的傾斜,以清償國家對農民的隱性負債,應該說是必要的、合理的。所以,在未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在政策引導、制度建設、資金籌集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主導作用。

  二是政府要在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管體制中起主導作用。

  政府應當從管理體制的內部構造與管理、基金運營及事務管理的分離、專款專用及專人監督等方面著手建立符合我國農村現狀的養老保障管理體制,適當放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嘗試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運營來提高基金的收益,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監管部門在資金收繳、投資運營和給付發放等環節的監督必須做到專業、到位和有效。同時,政府還有必要鼓勵並推動社會、公眾和媒體等輿論機關實施多方位監督,以彌補政府主導的監管機制的不足。

  ***2***倡行家庭養老和完善土地養老等傳統養老保障模式。 現今,以養老保險為核心的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即使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經很完善,倡行家庭養老和完善土地養老等傳統養老模式仍有其重要意義。在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家庭養老不僅是一種物質供養,更兼有家庭親人的精神撫慰,這是其它養老方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

  目前,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從制度建設上、思想宣傳上倡導和鼓勵農村家庭養老。現階段,土地保障對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依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當農民年老時,若將土地轉移給子輩,則父輩的養老應主要由子輩來承擔;若將土地轉移給了他人,則可從土地的轉移中一次性或分階段獲得養老保險補償。政府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盤活土地資產,實現土地增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序,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3***重建公平優先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障體系。

  要重建公平優先的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核心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障體系。一是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建應貫徹公平優先原則。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從全國範圍內統籌考慮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國家有義務使不同地域的農村居民享受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致過分懸殊。全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至少應有助於扭轉日益擴大的地區和城鄉差距,而不是相反去助長這種差距。二是我國已具備建立一個”初級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的 經濟條件。從國際經驗來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從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走向以社會保險為主是客觀趨勢。歐盟13個國家開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農業產值平均佔GDP的17%左右。目前,我國農業產值己經下降到GDP的15%的以下。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4年《人類 發展報告》的統計資料,按照購買力平價 計算,我國人均GDP己接近5000美元,略高於年美國頒佈《社會保障法》全面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時期的水平。三是建立全國範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己成為當前迫切的任務。舊的《方案》既難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又難以反映制度的公平性,更被實踐證明不符合中國實際,因而實際上處於廢止狀態。各地因地制宜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實踐探索,需要引導、整合和統籌。重建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的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迫在眉睫。四是構建多元化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在強調社會基本養老制度為核心的同時,要倡行傳統家庭養老,完善土地養老功能,建立社群養老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之個人不同層次的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等形式,形成多元化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

  總之,當前我國農村應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為核心的全覆蓋、合理差別、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國家應在統一的法規和體制機制下統籌考慮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各種不同型別居民的養老保障和保險問題,在”援助自助者.,原則下公正合理地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並根據 歷史和現實情況,至少在現階段注重向弱勢群體的政策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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