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為規範破產企業檔案工作的管理,促進檔案工作為企業各項工作服務,制定了檔案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破產企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破產企業檔案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使破產企業檔案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破產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破產前全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活動中以及企業破產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具有儲存價值,應當歸檔儲存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企業。

  第四條 破產企業檔案是國有資產清理、登記、評估工作的重要依據,屬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理破產企業檔案。

  第五條 破產企業檔案清理移交工作應當納入企業破產工作程式。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各級破產清算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監督、指導破產企業檔案的價值鑑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產企業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及檔案室***館***人員負責破產企業檔案的清理、移交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破產企業屬產權範疇的檔案管理權隨檔案所有者的變更而轉移;其他檔案應當移交給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無行業主管部門的應當按管理許可權移交給企業所在地的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

  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拍賣的,記載國有資產的檔案必須經資產評估後,方可有償轉讓給買方;企業黨群工作、行政管理、經營管理檔案及會計檔案等不需轉讓的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破產企業職工有接收單位的,其本人檔案由接收單位管理;暫無接收單位的,交勞動行政部門代為保管。離退休人員檔案由發放離退休費單位保管。死亡職工檔案隨其他檔案一起移交。

  第九條 破產企業產權出讓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不需轉讓的檔案由該企業有控股權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條 破產企業檔案清理移交應當與國有資產清理移交同步進行。在企業資產評估中應當對記載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的檔案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在檔案移交前應當將借出的檔案全部收回;對全部檔案、檔案目錄、登記簿進行清點,做到帳物相符,並編制檔案移交清單;編制企業歷史沿革、檔案全宗介紹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單位對破產企業檔案進行清理鑑定,對無儲存和利用價值的檔案材料予以銷燬。

  第十二條 下列檔案應當列入移交範圍:

  ***一***企業黨群工作、行政管理、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類檔案;

  ***二***屬企業產權的科研、基建、裝置檔案;

  ***三***企業名牌產品、獲獎產品及專有技術產品檔案;

  ***四***企業會計檔案中報表、會計憑證、帳簿類檔案;

  ***五***企業職工檔案中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檔案,死亡職工檔案中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人員檔案;

  ***六***企業認為有儲存價值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附錄規定歸檔範圍分別存入破產企業和破產企業執行部門檔案之中。

  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過程中必須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 破產企業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後應在企業預留金中劃出一定經費用於破產企業檔案的鑑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條 破產企業檔案接收單位應當依照移交清單認真清點核對,辦理交接手續;對接收的破產企業檔案應當按獨立的檔案全宗管理;並做好接收的破產企業檔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 破產企業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准擅自處理檔案材料,有關部門應予制止,對直接責任人和檔案負責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因玩忽職守或互相推諉造成檔案流失、損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其他企業破產的,其檔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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