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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有關法制安全的資料:子女成年仍“啃老” 父母有權說“不”
1980年,徐先生和朱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喜結連理,婚後5年兩人終於迎來了兒子徐楠***化名***的降生。夫妻二人對兒子百般疼愛,可讓他們始料不及的是,兒子在他們的嬌慣下,成年後成了名副其實的“啃老”一族。父母忍無可忍,不得不將兒子告上法庭,強行將其“請”出家門。在徐楠的成長曆程中,徐先生夫婦從不讓兒子做一點家務,只要學習好,對兒子在生活上的所有要求,他們均是有求必應。小學時,徐楠當過幾年班長,朱女士怕班務繁重影響學習,專程到學校找班主任老師,要求取消兒子的班長職務。高考時,徐楠考上了北京一所大學,住校才不到一個月,就跟家人訴苦和宿舍同學相處不好,朱女士聽見兒子受了委屈,想都沒想就接兒子每天回家,繼續無微不至地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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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徐楠沒有找到合適工作,徐先生便四處求人最終把兒子安排到自己同學的公司上班。然而3個月後,徐楠推說工作沒意思,同事不好相處,乾脆辭職不幹。此後,徐先生夫婦又托熟人給兒子聯絡過幾個工作機會,但均被徐楠以各種理由斷然拒絕。沒有工作後,徐楠反而樂得逍遙,一直閒在家裡,每天睡覺、上網,向家裡索要生活費,也不再去找工作。
2013年,徐楠通過網路結識小靜,此後就經常帶小靜回家過夜,發展到長時間同居,徐先生夫婦對此不能接受,從最初的諄諄教導到言語衝突,最後甚至大打出手,雙方矛盾不斷升級。徐楠沒有悔意,並將“沒工作也有權利戀愛”“作為父母你們有義務養我”等話掛在嘴邊。
無奈之下,徐先生和朱女士將兒子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兒子搬出父母的房屋,限期騰房。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令徐楠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搬出徐先生夫婦的房屋,將房屋清理騰退完畢。判決生效後,徐楠拒不履行,仍然繼續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徐先生夫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當日,徐楠仍百般阻撓,並對自己年邁的父母聲嘶力竭地怒吼,讓現場人員心寒不已。
有關法制安全的資料:子女成年無須撫養
近些年來,啃老族這個名詞伴隨著某種社會現象悄然而生。一些年輕人,甚至不再年輕的成年兒女們,由於主觀惰性、對工作和生活的逃避等原因,拒絕工作,無法自立,長期在父母身邊啃老。這不僅僅是一種家庭問題,也是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此法律條款,海淀法院法官解釋說,這裡所說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徐楠業已成年,身體健康,沒有法律規定的喪失勞動能力、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徐楠目前沒有工作,暫時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是因其主觀拒絕勞動、不願自食其力造成的,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父母對啃老族沒有撫養義務。
同時,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徐先生名下,屬於徐先生與朱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對該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也就是說,本案中徐楠作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無權違揹物權人的意志,強行佔有、居住在父母房屋內。因此,徐先生和朱女士要求兒子徐楠騰房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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