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無效的情況
在民間借貸中,借條顯示出很重要的作用,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最直觀的證據就是借條。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即使存在借條也無法追討會債務。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一、明知借款的用途違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二、趁人之危簽下的高利貸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況下,在借條中約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會保護的,超過了36%的利息法院就會判決不需支付超額的利息。但是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出借人趁機約定高息,借款人萬般無奈下答應的,則出借人在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因而高利貸借條會被判決無效。
三、逼迫寫下的借條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
被逼迫寫下的借條,其真實意思很難得到認定,如果判借條有效,對被逼迫的人來說明顯不公平。
四、戀愛關係或者夫妻關係中無實際支付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著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借條中的名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