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重點梳理之濫用物權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希望可以對大家的政法幹警考試備考有所幫助。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基於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與經濟制度,各國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型別多有不同,體現了較為突出的固有法特徵。在我國現行民法與民法學理論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
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一些自己的獨特的特徵,表現在:
第一,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用益物權之“用益”,顧名思義,就是對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
第二,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從其法律性質上講,用益物權屬於他物權。
第三,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於不動產。在這一點上它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都不同: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不動產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主要是房屋***。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權利都是以土地為其標的物的。但典權、居住權等權利則主要是以房屋作為其標的物。
用益物權作為不動產物權,由於不動產在財產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權成為一類重要的財產權利。而由於不動產作為權利客體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對用益物權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的效力範圍、行使方式及限制、權利的變動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思想、法律技術及具體規範都是不同於動產物權的。
第四,用益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但也有以特別法為依據的。典型的用益物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如各國立法例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這些用益物權不僅地位較為重要,而且其適用範圍也較為廣泛。但土地法、自然資源法等特別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權形式,如採礦權、狩獵權。這些用益物權在主體、客體或效力範圍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無規定時,才適用民法。
由於用益物權的物權性質,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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