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公章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結合本村實際,民政部、公安部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了對村委會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條例

  一、總則

  公章是我村在職權範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誌。為加強我村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村兩委會議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審批工作。

  ***二***村委會主任負責村集體合同、協議的簽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幹部負責所分管業務開具證明的審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員1.負責公章的保管。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3.負責公章使用的稽核登記工作。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式。

  三、規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員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民委員會>、經濟合作社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經濟合作社>、經濟發展公司印章<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XX村經濟發展公司>。

  ***二***公章的保管1.由專人負責保管公章。2.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不得保管公章。3.公章保管人員由村兩委會議指定。

  ***三***未經村兩委會議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佈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並經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村兩委會議批准,並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必須經有權人批准後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集體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應按鎮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協議稽核簽名後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本村介紹信時,由分管村幹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檔案上加蓋公章。

  ***十一***公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村兩委報告,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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