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公章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為了正確行使村委會權力,避免工作失誤,特制定村級公章使用管理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級部門同意制發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黨組織、村委會極其下設機構的各類印章。

  二、村委會印章由鄉人民政府統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丟失,應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報告並申請補發。使用已作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三、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確定或更換,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村黨組織、村委會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公章審批、登記、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章事由、次數、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村委會印章時,村委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五、根據省委副書記趙勇同志在河北省村“兩委”換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凡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換屆不成功的,在正式選舉產生新的一屆支部和村委會前公章一律交鎮代為保管。

  六、對違反印章使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七、本規定在2012年12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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