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是要怎麼計算
休息日是屬於職工的休息時間,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還應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休息日工作加班費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休息日工作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來說,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帶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應該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過,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 支付加班工資, 而不能認為另外100% 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 的加班工資。
休息日加班費的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出差加班費的計算
員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
1、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
有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遲於標準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 早於下班時間回程。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出差補貼的,不論長短程,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都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出差補貼,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
2、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且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某員工於週五14點從蘇州到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於週六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其他假設條件同前例。這樣的情況下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同理,該員工從週五14:00-17:30的在途時間為正常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而對於週五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應當視作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額外工作,對於週六的1小時服務時間和6小時在途時間為雙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應分別支付150%和200%***無法安排補休*** 的加班費。
3、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但在途時間又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情況。
按照前述第***三***項實際已經明確,在途時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 對於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4、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但出差期間跨越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在該情況下,由於出差所跨越的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期間員工並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員工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這種情況下,員工並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5、出差員工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和在途時間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情況。
毫無疑問,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況,對於服務時間和在途時間分別給予150%、200% ***無法安排補休***、300%的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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