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應符合什麼條件
什麼是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銷嗎?對於很多人來說都不太瞭解承諾的撤回與撤銷,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承諾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什麼是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後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於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承諾撤回與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採用通
知的方式。在要約生效後、承諾生效前對要約的修改,其效果等於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於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於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什麼區別
邀約撤銷發生在邀約生效後,而邀約撤回發生在邀約生效前。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瞭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採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邀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承諾撤回需符合的條件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撤回基本上只適用於書面形式的承諾,對於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出就到達要約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而對於電子資料方式的承諾,同樣也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因為承諾一經發出,對方的電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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