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憲法產生的標誌
近代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現代憲法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宣言書,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書,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是救濟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工具書。現代憲法是救濟法包含著一個前提:憲法必須規定系統而全面公民實體權利。因為救濟權利是程式性權利,是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它要以實體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考察世界憲法史,一般認為德國的《魏瑪憲法》是現代憲法產生的標誌。
《魏瑪憲法》第2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2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了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例如第142條規定:藝術、科學及這方面的教育享有自由,國家予以保護並關心其培育;第148條規定:所有學校須按照德意志民族性的精神及各民族和解的精神努力進行道德、公民意識、個人技能和職業技能方面的教育。公民課和勞動課應納入學校教學科目範圍;第149條規定:宗教課為學校正式科目。如第153條規定所有權的行使應增進公共福利;第156條規定“一切生產者階級”***資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蔘與私人企業管理。最早規定了保護青少年的條款:《魏瑪憲法》第122條:“應保護青年,使勿受利用及防道德上、精神上及體力上之荒廢。”最早確定公民工作權的憲法:《魏瑪憲法》第163條規定:“德國人民應有可能之機會,從事經濟勞動,以維持生計。無相當勞動機會時,其必需生活應籌劃及之。”《魏瑪憲法》建立了財產福利制度,這種制度要求政府積極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公民也可以主動要求國家履行義務。
1949年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概況***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魏瑪憲法》的傳統,並在其第140條裡規定,把《魏瑪憲法》中有關宗教的5條***136~139,141***作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繼續有效。
魏瑪憲法的制度創新表現在:***1***規定了實現主權在民這一思想的具體制度。如選舉制、創制權、複決權等。***2***在公民權利和自由方面,不僅較全面地宣佈了歷來憲法和人權宣言中所羅列的傳統規定,還著重規定了許多在社會和經濟方面保護公民權利的原則和措施。如:公民有工作權,國家保護勞動力,實行失業救濟,保護婚姻、家庭、兒童和青年,設專章規定學校和教育制度,保護和培植藝術、科學及其學理的自由等。***3***宣佈了許多社會化的原則和措施。它專設“經濟生活”一章,宣佈經濟生活應與公平原則及維持人類生存的目的相適應,經濟自由的保障應限制在這一範圍之內;在保護所有權的同時,又規定所有權為一種義務,其行使應同時是為了公共利益;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對社會的義務,土地的分配及利用應由聯邦監督;既肯定了契約自由原則,又禁止重利,法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者無效;聯邦政府得將適合於社會化的私人企業收歸公有,但應給予賠償;實行“勞工會議制度”和“經濟會議制度”等。
它確認了人民群眾在十一月革命中爭得的各種自由民主權利,特別是增加了此前歐美各國憲法都不曾重視的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因此,《魏瑪憲法》成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新憲法的代表作,成為資產階級民主憲法的“楷模”。中國早期的憲政主義追求者張君勱一接觸到這部憲法,就愛不釋手。他以最快的速度將其譯成中文介紹給國人,並寫成評論寄往國內公開發表。同時他高度稱讚這部憲法代表了“二十世紀社會革命之潮流”,是“以往的成文憲法中最徹底的民主檔案之一”。
魏瑪共和國的憲法一向被人認為是一部近乎完美的憲法,魏瑪憲法是二十世紀所見過的類似文獻中,最自由和最民主的一個,結構嚴謹到幾乎完善,條文令人欽佩,讀起來使人覺得完善無瑕的民主制度就此獲得了保障。然而,以完美為訴求的魏瑪憲法,卻沒有能夠為魏瑪帶來穩定的憲政狀態。相反,還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最令人恐怖的政治力量:德國納粹。從法律的角度看,沒有規定有效的憲法保障制度是主要的原因。德國人很快認識到這個問題,二戰後,建立了轉門的憲法法院來保障憲法的實施。半個世紀的實踐證明了憲法救濟制度的偉大性和正確性。
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的區別
這個是以時代為標準劃分的。近代憲法與現代憲法的分水嶺是1919年《魏瑪憲法》。
現代憲法比近代憲法更加完備,憲法的四大部分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國家的標誌都已經具備,而且趨於成熟。魏瑪憲法前的憲法主要側重國家機構的組織,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涉及比較少。
現代憲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更強。一戰後,世界主要的二元君主制國家德國、奧匈帝國等都垮臺了,欽定憲法大大減少,民定憲法增加。而且憲法內容裡更注重保護民眾的利益,開始限制資產階級的利益。
國家憲法日活動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