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考試作弊入刑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刑法修正案中的國家考試到底包括哪些考試,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高考中各類違規行為,對於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作弊入刑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哪些?作弊入刑有哪幾種考試?下面是Vanky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考試作弊入刑的解讀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_作弊入刑有哪幾種考試_考試作弊入刑的解讀

  考試作弊入刑的意義

  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高考中各類違規行為,對於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並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王志祥教授表示,當前考試作弊行為已呈現團伙化、產業化的特徵,形成了製售作弊器材、考試前或考試中偷題、僱傭槍手做題以及銷售傳播試題、答案等的“一條龍”考試作弊產業鏈。此外,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利用高科技和網際網路偷題、銷售傳播試題和答案的行為也很難被發現。可見,組織作弊行為已經嚴重擾亂考試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此,有利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的必要。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教授說,根據新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替考和被替考雙方都構成犯罪,其構成要件沒有情節或後果嚴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實施替考行為雙方都可定罪,表明國家法律為了維護社會誠信,依法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對替考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

  作弊入刑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哪些?

  國家考試是指由各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授權的部門組織的公開面向全社會或某類特定社會成員的考試,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試。

  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

  2、資格考試。

  如國家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醫生執業資格考試等;

  3、水平等級考試。

  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等;

  4、公務員考試。

  包括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等。

  考試作弊入刑的解讀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該條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周光權:我國是一個考試大國,每年全國舉行的各級各類的考試不計其數。近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特點,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影響極壞,令人震驚。特別是近來年,隨著高科技產品在社會上廣泛應用,依託網際網路和無線通訊等技術實施的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裝置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資訊的人員、製作販賣假證團伙、以通過考試為名詐騙團伙和相關違法網站建立者、“助考”廣告發布者等,也不乏個別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這些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教育秩序、人才培養和選拔的正常秩序,使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和根據成果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意義,也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為了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風氣,有必要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行為。

  2。增加該條款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已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誌著我們在考試立法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將為各級司法機關偵查打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也必將對組織和協助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人員以及參加大規模考試舞弊活動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淨化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環境,為廣大考生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促進社會公平,同時,有助於淨化社會環境,大幅度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3。該條款聚焦哪些考試作弊行為?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聚焦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裡所說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範圍有嚴格限定,僅指依照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所確定的國家層面的考試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

  刑法修正案九已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將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列入刑事犯罪。

  4。該條款有哪些特點?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條明確了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等四種情形均構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給予刑事處罰。

  二是明確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不論結果如何,只要行為發生即構成犯罪,這有利於各級司法機關查處和打擊犯罪活動。

  三是對於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處理。

  5。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條款?

  周光權:第一,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範圍很廣,不是僅僅指組織考生作弊。組織家長、監考人員或者相關輔導教師參與作弊的,也是組織作弊。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協助組織作弊行為,依照本罪的相關規定處罰。這裡的其他幫助,包括為組織者運送作弊學生,安排替考者住宿,為被組織的考生、家長或監考人員傳遞與作弊有關的紙條或其他資訊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也構成犯罪。

  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第三,對替考的雙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廣大考生應當誠實應試,絕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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