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土地管理規定***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第三十九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和計算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被徵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應按規定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安置補助費應按規定用於安置剩餘勞動力,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補償費的兌現手續必須憑土地權屬證明等檔案辦理。

  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當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村民公佈,接受監督,不得侵佔、挪用、剋扣、截留、私分徵地補償費用。

  第四十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修改或更換權利證書,按規定核減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稽核和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稽核:

  ***一***將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

  ***三***改變土地用途或使用條件的;

  ***四***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未按本規定辦理稽核、審批手續的;

  ***七***已辦理土地抵押登記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法律、法規和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後,方可進行轉讓、出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轉讓地上建築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准予轉讓的,應當由轉讓方補辦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准予出租的,應當由出租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或以出租所得收益抵交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交易市場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場,規範土地交易行為。

  東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綜合場所。

  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進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招標、拍賣:

  ***一***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專案***指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酒店及高階娛樂設施,不包括工業廠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具有競投性的專案用地;

  ***二***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條件並用於經營性房地產專案的土地;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公開進行招標、拍賣的其他情形。

  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可由法院自行選擇拍賣機構,但選擇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外的拍賣機構的,應向市土地交易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進入市土地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或者辦理交易鑑證手續:

  ***一***將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營、合作的;

  ***三***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等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交易的,申請人應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交易申請表;

  ***三***交易土地的權屬證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五***按規定需評估的,提交評估報告;

  ***六***按規定需辦理公證的,提交公證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實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制度。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公佈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由依法設立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地價評估結果涉及國家土地收益的,必須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

  對全市建成區和規劃建設區的土地進行分等定級。根據土地分等定級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佈基準地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具體實施和管理。

  土地評估中介服務機構辦理營業執照後,應到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權入市交易的,申請人應先委託省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的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地價,地價評估結果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經批准同意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後,市國土資源局方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土地出讓金。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提供,不得轉移、銷燬有關檔案和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和土地使用情況等問題作出說明,也可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係人提出詢問。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並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拒絕或阻撓。

  當事人拒絕配合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四***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

  ***五***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發現違法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可能妨礙土地行政處罰實施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人的財滷勃定查封或凍結其銀行存款。

  ***六***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對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採取暫扣施工裝置、建築材料等措施及時予以制止。

  對暫扣的施工裝置、建築材料等,應出具暫扣清單送達當事人;暫扣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經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准,但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

  暫扣的施工裝置、建築材料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保管,暫扣和保管的費用由被暫扣人承擔。

  ***八***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為其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阻撓、干涉和妨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舉報土地違法行為的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對在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向有關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並可以提出對該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土地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

  對揭發和舉報土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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