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立法的必要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電子政務是現代政府管理的發展方向,也是資訊科技推動下政府改革的產物,而法律是推動與保障電子政務發展的重要手段,如果缺乏法律體系對電子政務的支撐,則電子政務寸步難行。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目前,我國網際網路業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據CNNIC釋出的《第31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到5.64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42.1%。與此同時,我國手機網民數量快速增長,2012年我國手機網民數量為4.2億,年增長率達18.1%,遠超網民整體增幅。隨著網民數量的快速增長,我國的資訊產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我國誕生了許多具有影響力的網際網路公司,網民足不出戶便能享受資訊科技帶來的便利。資訊科技在行政領域的應用也取得了相應的成效,但目前由於政府職能部門對資訊科技在行政領域應用帶來的變革認識不足,導致不少政府職能部門在資訊科技的應用方面慢於企業界。當然除了行政組織的對電子政務重視不足的問題,還有其他諸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在當前技術條件下的“技術問題”可能成為行政工作人員推卸工作失誤的藉口;當前我國實施的電子政務是將現有的工作流程通過資訊科技實現資訊化,可能會將本身就不合理的業務處理流程固化在電子政務系統上;在電子政務資訊資源共享方面,由於電子政務立法規範的不足,導致資訊資源介面標準不統一,導致資訊資源無法完成共享;在電子政務資訊整合方面,可能存在部分職能部門注重本部門的利益,阻礙政府職能部門資訊資源的整合與優化;在電子政務系統安全性方面,由於電子政務系統執行在網際網路中,資訊傳播無限制,在電子政務系統面臨著更多的資訊保護與資訊保安問題;在電子政務系統規劃方面,實施電子政務,社會公眾對政府職能的監督加強,而當前我國社會體制下的電子政務仍然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主導的,因此利益關係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電子政務的推廣受阻。通過上述問題分析發現,當前我國電子政務資訊科技應

  用落後於企業界,是由眾多因素造成的,上述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制約了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如果需要解決這些問題,是無法通過資訊科技的改進和政府行政行為能解決的,必須建立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使電子政務的立法保持與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步。因此,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我國發展電子政務的核心與關鍵,電子政務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政務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由於我國體制上的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阻礙了電子政務的進一步發展。但從目前社會公眾對政府資訊透明化的需求、國家資訊化程序的加快、國內外電子政務立法的相關經驗、政府職能部門對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視這幾個方面來看,通過構建完善的電子政務立法體系的條件已經成熟,促進電子政務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已經具備。具體而言,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的可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關於資訊科技的法律體系以及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為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基礎

  目前我國已出臺了資訊科技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子政務的立法具有相應的借鑑作用。另外,現代資訊科技在我國各行業得到了廣泛應用,擁有一批在國際上具有影響力的資訊企業,在資訊科技應用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為資訊科技在電子政務領域的應用提供了相應的技術基礎。

  ***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法治政府的建設

  目前我國的基本戰略是以資訊化帶動工業化,實現跨越式的發展目標,這充分說明相關部門對資訊產業的重視程度。而電子政務是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資訊化表現形式,是一種與當前資訊化背景相契合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電子政務受到國家的相關部門重視。雖然目前我國相關部門沒有建立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但在當前政府工作部署中明確了電子政務的地位,說明我國制定電子政務法的政治環境已經成熟。

  ***三***社會公眾對電子政務的需求不斷增長,為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截止2012年12月底,我國網際網路普及率已達到42.1%,這說明我國網民數量巨大,同時也說明我國資訊科技的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顯著,我國公民的生活方式也不斷得到改變。但在行政領域,我國公民仍然需要去主管部門的辦事視窗進行業務辦理,因此,人們對電子政務系統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社會公眾對電子政務不斷增長的需求為電子政務的法治建設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四***發展中國家關於電子政務的法治建設可以採取變化式策略進行變法改革

  我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關於電子政務的立法體系本身就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完全可以採用強制性的法治體系直接引入到我們的電子政務管理中。這種改革也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一種可行的途徑。

  ***五***國內外關於電子政務立法的實踐活動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理論支撐與實踐基礎

  目前,國外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立法已開始逐步走向成熟,這些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與失敗教訓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鑑案例。同時我國目前也制定一些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與地方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提供了相應的理論支撐與實踐基礎。

  電子政務立法的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在法律上確認電子行政行為

  目前我國實行的電子政務是在原有的公共行政管理體系下將行政辦公流程固化到電子政務體系,其業務處理流程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例如在原有體系下,政府職能部門接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資料後,將申請資料錄入到辦公自動化系統中,然後按照相應的審批流程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中構建的工作機制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再將相應的處理結果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列印、簽字和印章後才能正式生效。而理想中的電子政務並不需要將處理結果進行列印、簽字和印章後才生效,其生效的形式可以是電子資訊,因此,這就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電子資訊的效力進行規範。對於以電子資訊形式進行的告之、送達、聽證、複議程式中的使用,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進行規範,電子政務就很難得到可持續的發展。因此,通過上述分析,電子政務立法應對電子行政行為進行相應法律規範,以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

  ***二***消除電子政務專案建設的盲目性

  通過目前我國政府實施電子政務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其對我國政府工作的影響是革命性的,行政辦公手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行政行為的模式也發生了轉變。極大地提高了辦公效率,規範了業務辦理流程,使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能力得到很大提升,成為政府管理工作中的亮點,也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政績。因此,造成了一些政府職能部門開始注重對電子政務的建設,並開始跟風爭當先進,出現了一些在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就開始立項規劃的電子政務系統建設。通常這種電子政務專案由於前期考慮不足,僅注重表面功能上面的建設,而在系統穩定性、可靠性、可維護性、可擴充套件性、技術標準規範化方面考慮不足。對於以上這種盲目建設的問題,應通過相應的立法規範對電子政務的立項、規劃、實施、驗收、執行、維護進行嚴格的考核評估與監督。

  ***三***保障電子政務的安全穩定執行

  電子政務系統是以行政相對人為中心進行構建的,與傳統的辦公自動化系統有著本質的區別。辦公自動化系統是以行政主體為中心進行構建的,一般應用於政府職能部門的內聯網中,與外界隔離,因此受網路安全威脅較小,對系統安全管理的要求性較低。而電子政務系統是要滿足行政相對人的需求,必須將系統釋出在網際網路中,要面對網際網路的各種安全威脅。因此,對於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性評估、電子政務執行環境的安全管理、網路安全技術的應用情況、電子政務系統在使用中安全問題的歸責原則等,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法律條文進行相應的規範,是無法保證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的。因此,為保障電子政務的安全穩定執行,必須構建完善的電子政務安全系統的法律法規。

  ***四***推進電子政務的整合與優化

  目前我國電子政務的實施缺乏相應的技術標準,造成行政資訊資源的共享、整合和交換存在諸多的問題,使各職能部門的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各自為政,沒有充分發揮電子政務的協調性功能。因此,在電子政務規劃立項階段的標準制定、電子政務專案建設階段的資訊資源的共享規定、系統部署和實施階段的資訊共享機制都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另外,電子政務中資訊資源共享的目標是實現行政資訊共享的整合、共享和優化,因此,對於電子政務系統內的資訊整合、交換與優化也同樣需要構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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