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醫院要準備的材料
在醫院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的醫療事故,很多人會選擇採用醫療鑑定。那麼,在申請醫療鑑定的時候,醫院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幫到你們。
做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6、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療過失的不同責任程度規定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過失鑑定的注意事項
1、司法鑑定人不是臨床醫師,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鑑定。
2、臨床醫學的複雜和特殊性質,決定法醫無法勝任醫療過失的鑑定。
現行醫學分科越來越細,不是該專科的醫師很難評估疾病演變過程的轉歸。法醫由於對臨床醫治過程中產生的併發症候群缺少經驗, 因此其作出的醫療過失鑑定,很難讓眾多資深醫學專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堅實的科學基礎和客觀性。
3、某些司法鑑定結論的推論性強,不具客觀性和科學性。
法律上領取結婚證的條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