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流程
如何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辦理?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使用許可程式
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商標使用許可關係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允許許可人在其註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後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質量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於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鑑別並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註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商標許可備案的重要性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許可,需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說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說他的商標主體沒有發生改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而不是必須備案。如果合同不備案,工商管理部門不會查處,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那麼商標許可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如果商標許可合同不備案。
1. 是可以節省一部分費用。
2. 合同終止時不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同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範圍使用商標;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這些都不利於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於改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好處是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另外,第三人***一般均為競爭對手***可能去工商部門投訴,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註冊商標權,可能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便於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佈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經過了備案,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於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那麼我們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過程中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第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備案。
第二,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否則不予備案。
第四,在許可合同中必須必備如下條款:***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註冊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3***許可使用的年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雖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備案還是比較好的,比不備案利大於弊,利於企業的發展和自身利益的保護,在商標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規範,利於企業品牌的保護,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對於產品的選購。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在企業商標使用中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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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獨佔使用許可與商標一般使用許可的區別
商標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後,自己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註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兩者均為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但兩者有著原則上的區別:商標獨佔使用許可是不轉移商標權人對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而獨佔的使用權***專用權***轉讓給被許可方,獨佔許可合同簽字生效後,商標權人***許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許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該註冊商標;而商二者都是商標取得註冊的原則,我國實行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與狹義上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不矛盾,但與廣義上的使用在先原則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註冊取決於先申請註冊還是先已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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