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律師函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在司法實踐中,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經常會遇到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的問題,這已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焦點和爭議。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河北xx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接受盧xx妻子史xx委託,指派本律師做為盧xx工傷***亡***保險待遇調解非訴訟代理人,現函告如下:

  依據委託人的陳述及對相關材料的審查,本律師謹慎的認為,盧xx與貴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在工作時間外出就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第二條規定盧xx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亡***的法定構成要件。

  鑑於貴公司未能在法定時限內對盧xx死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本律師有意就盧xx工傷***亡***結論及待遇支付等方面,與貴公司進行商榷,爭取促成貴公司與盧xx家屬就工傷待遇支付達成調解,以免去工傷申報及待遇支付等諸多訴累,減少雙方的經濟損失。假設雙方協商不成,則盧xx親屬只能提起工傷申報程式進而主張工傷***亡***待遇。望貴公司予以斟酌考慮,並將貴公司意見及時回覆本人。

  篇二

  工傷賠償律師函

  某某奶業***集團***有限公司:

  XX律師事務所某分所接受張某的委託,並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與貴司就王某***張某愛人***工傷死亡賠償問題進行處理。本律師聽取了委託人張某及相關證人的陳述、稽核了相關證據材料、進行相應調查核實後,現特致函貴司如下:

  一、事情經過

  2005年11月7日上午7時左右,某市鼓樓區鎮江路奶站送奶工王某傳送牛奶時,突發心臟病、停止了呼吸,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戶口於 2005年11月7日登出。***證明材料包括:現場證人證言、記者採訪、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死亡登出戶口證明***

  二、王某與貴司形成勞動關係,分析如下:

  第一,王某,身份證號:……,從1987年開始在某某牛奶點工作至死亡之日,一直在從事為貴司送牛奶的工作,長達18年之久。王某與貴司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第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首先,王某生前在貴司銷售分公司某某路奶站從事送牛奶的工作,王某與貴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其,貴司銷售分公司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均適用於王某,王某受貴司銷售分公司的勞動管理,並且從事貴司銷售分公司安排的送牛奶的工作。

  另外,王某從事的送牛奶的工作也是貴司銷售分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貴司銷售業務網路包括某市內市場網路***訂戶奶市場、市內商超賓館市場***及……等八家某外埠市場網路,其中訂戶奶市場的業務組成部分顯然包括了牛奶配送工作。

  第三,貴司銷售分公司員工組成至少包括下列人員:奶站站長、內勤、送奶工、中轉員、接奶員。***貴司銷售分公司2002年11月一則新聞報道:打造奶站新形象,為了滿足市場競爭需要,改造現有銷售網路,加強銷售網路CIS建設,近期銷售公司對某市內奶站整體形象進行重新定位和打造,現已基本完成22個奶站的統化工作,首批發放統一設計送奶到戶專用送奶車50輛,為奶站各工種680餘人統一定製服裝,整個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據悉,下一步出新工作將對未改造的、條件差、佈局不合理的奶站進行調整後亮化;加快定製第二批專用送奶車,改善對奶站站長、內勤、送奶工、中轉員、接奶員著裝統一的情況進行檢查,加強服務意識的培養。使“百年事業,親情某某”企業經營新現念,落實在某某品牌形象上。***

  第四,王某自1987年以來由於在供奶工作中成績顯著,幾乎連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稱號***榮譽證書為證***,並給予現金獎勵。其中1987年至1991年連續五年被評為某市牛奶供銷公司先進工作者稱號。某市牛奶供銷公司為貴司下屬公司***1992年,經市政府批准,某某奶業***集團***公司正式組建,下屬某某乳製品廠、紅旗乳品廠、某市牛奶供銷公司、仙林農牧場、某某牛奶廠、西崗聯營牧場、市乳科所、比爾樂生化製品有限公司等單位。***

  2002年3月26日,經貴司研究決定,授予王某同志2001年度乳品營銷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榮譽證書由某某奶業***集團***有限公司蓋公章。可見,貴司對王某為貴司職工並無異議。

  第五,貴司於 2002年6月8日,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為王某在服務期間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00元。

  第六,貴司 2005年7月13日為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摺, 2005年8月9日存入工資854元, 9月8日存入工資843元, 10月9日存入工資850元, 11月9日存入工資871元。

  綜上可見,王某為貴司職工,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無疑。

  三、王某屬於工傷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王某在送牛奶的工作崗位上突發心臟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因此王某屬於工傷死亡。

  四、貴司應支付費用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貴司考慮到了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卻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發生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須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篇三

  原告: 性別: 年齡: 籍貫: 民族: 工作單 位: ***:

  地址:

  委託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案由: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06年6月-2007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共計人民幣【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職業病診斷後仍堅持在原崗位工作7個月期間的崗位津貼補償費,共計人民幣【7000】元;

  3、判令被告儘快給予原告配製重度聽力損傷相適用的助聽器,並且承擔與社保所能報銷的差價;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損失費【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1976年12月進被告紹興起重機總廠工作,職業為鈑金工,現從事工種為油漆工,***是因2005年11月23日原告職業病診斷一年後於2007年1月 26日調動***,在本廠長達29年的噪聲環境接觸中,近十年來聽力逐漸下降並伴耳鳴的情況下,於2004年7月上旬向單位申請職業病診斷,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當場否定,後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進行申報,但因被告無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現場危害評價資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而再次推脫不進行申報。經過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的投訴及交涉下,最終同意申報。***紹疾控檢字第L-0001號檢測報告是原告多次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被告才去進行了委託檢測,在此之前,沒有此類工作環境的檢測報告,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

  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診斷為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疾控中心處理意見為調離噪聲作業環境和藥物治療。而此時被告又不聞不問,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處理意見履行義務,也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安排原告進行治療或給予崗位津貼,在診斷為職業病後長達7個月***2005年11月-2006年6月***時間裡,由於被告對職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對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崗位上堅持工作,工作的同時原告始終請求被告能讓其停工治療,而被告始終以“再說”“厂部討論”等藉口推脫。目的是想讓原告放棄停工留薪期***據原告講: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傷,只是迫於被告用工關係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請職業病診斷或申請被拒***。原告帶病繼續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聾耳鳴繼續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聽不到吊車的安全指揮鈴聲,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後在病情和身心實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原告於2006 年5月多次書面口頭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準備棄工的情況下被告才同意於2006年6月1日休假工傷治療。被告當時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療需要醫院的休息診斷證明書才可為原告辦理相關手續,應被告要求,原告分別在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看病時出具的診斷書共分八次給被告,總共八張。到 2007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穩定後工傷治療結束。

  停工留薪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協商解決工傷待遇上的問題,但均被拒絕,只收到律師函一份。原告無奈之下,於2007年4月6日***30日變更請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將其中的加班費除外計算得到原告在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308.20】元。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單位採用計件工資制,平時給職工的工資條均不按規定發放基本工資,***紹興市規定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廠的內部計算方法只發獎金和加班費,而被告在勞動仲裁時所提供的證據,卻故意將平時工資條上的獎金名目更換成了工資名目,採用偷樑換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傷前的平均工資基數,達到增加被告經濟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認為被告工資單名目上所謂的加班費其實是獎金的一部份,應該按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核算或直接按工傷保險基金交費基數【22464/12月=1872元】核算。對於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利息、清涼冷飲費、過節費雖不屬工資範疇,但我方認為應該屬於職工福利範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進行核算。***核算清單見證據 12***

  原告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號:2005016***的診斷結論已經是屬於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在醫學上稱為神經性耳聾,現有的醫療水平已無法醫治,平時生活中因耳朵伴有嚴重的耳鳴無法正常的語言交流,晚上睡覺也會因耳鳴而長期失眠,給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經勞動局的協議醫院診斷認為只有通過配戴助聽器***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來降低其耳鳴對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實際治療中勞動局的協議醫院並不開展驗配助聽器的業務,得知後去藥店配助聽器,試帶後耳鳴反而增加,根本不適用病情。協議醫院的醫生認為原告在藥店配的助聽器只能達到擴音的效果,並不適用原告伴有耳鳴的病症,後經醫生指點去紹興市惠耳聽力技術裝置公司驗配,試帶後感覺效果較好,耳鳴能明顯降低。但其市價,按原告目前的經濟困難水平已無力承擔。我方認為原告進單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原告在2005年11月23日診斷為職業病後被告仍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在其應當知道已造成嚴重後果仍藐視法律,主觀上放任事態的發生和擴大,嚴重侵犯職工的生命健康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給予原告配製合適助聽器的責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生產,及時對工作現場危害進行評價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那原告也不至於形成現在的重度聽力損傷病症,也不至於不適用藥店所售的助聽器。此種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尋求救助。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被告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達到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觀上完全不顧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客觀上採取拖延職業病病人的治療、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超時加班作業等行為已明顯違反了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四******五***項、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七十七條,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援訴請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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