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合同如何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職工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要先了解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那職工沒有籤合同要怎麼確定基數呢?加班費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沒合同確定加班費基數的辦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沒合同確定加班費基數的辦法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 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於自身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於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為他加班所得與閒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願,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本來就需徵得員工的同意。
職工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自願加班的沒有加班費
這裡的自願加班是指員工在沒有經用人單位安排,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處留有任何加班記錄情況下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反之,只要是得到單位通知而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是在單位處留存在加班記錄,都屬於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
員工自願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一***、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 人單位安排”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亦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於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勞動法是為了限制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因此勞動法的規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但是,員工的自願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休息權被剝奪,所以,員工自願加班是不願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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