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節假日的加班費怎麼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我國規定了很多法定節日,法定節假日的時候企業是應該給職工休息的,那企業安排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企業節假日的加班費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企業節假日的加班費規定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曆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天。

  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休息日加班費的規定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頒佈了《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此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定週期內的綜合工作時間,未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在週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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