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退還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當我們在進行大金額交易的時候,我們都需要繳納一定的定金,但是,很多人都會因為繳納定金而踏入文字陷阱,因此在法律上,對定金和訂金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金退還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定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訂金:是一個日常用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其擔保功能是單方的,即僅對交付方適用,對收受方不適用。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在商品房預售、銷售中經常使用。訂金的約束力及如何處理訂金,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即可,不適用罰則。

  定金:則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於合同訂立時,或合同義務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錢或有價物,以確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證約作用、擔保作用和預先給付的性質,適用“定金罰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第89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作為對給付定金一方的賠償,定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

  購房定金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首先要確認協議的效力,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應該全部返還。例如: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購買未滿五的經濟適用房協議應屬無效協議,因為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住房困難問題人的住房問題,是有資格准入性質,特別是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賣給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

  2、其次要確認協議有無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如果有,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協議撤銷後,定金應該全部返還。例如,如果賣家隱瞞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就屬於欺詐。

  3、再次,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要確定誰是違約方,誰是守約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4、如果只是簽訂了定金協議***比如定金支付書、房屋認購書等***,在定金協議約定的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如果因為買賣雙方關於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沒有達到一致而導致買賣合同沒有成立,各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應該全部返還;

  5、謹慎簽訂定金協議,在沒有和賣家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要給付定金,另外定金要直接給付給賣家,減少環節就是減少糾紛;購買期房可以不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6、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任何承諾最好都要落實成書面的東西,個人簽字就生效,公司必須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才生效;錄音、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合同特徵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合同的特徵,同時它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從屬性:作為從合同的定金合同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該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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