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有哪些相關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如今,農村房屋的買賣現象很普遍,而由於農村居民的法律意思薄弱,常常會出現糾紛。那麼,農村房屋在買賣的時候,都有哪些相關的規定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農村房屋買賣的注意事項

  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對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有指導意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據。

  三、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轉讓,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四、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未經登記,則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五、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六、農村房屋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包括城市居民***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後果

  首先,賠償損失。雙方的房屋買賣無效,出售方有權要求返還房屋,但購買方可主張出售方返還錢款,因此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在確定損失時,應當將房屋現有價值與原購房款之間的差價作為信賴利益的損失考慮在內。

  其次,確定過錯責任。作為市場主體,農民和城鎮居民在交易秩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農民抵禦風險的能力差就認為城鎮居民的購房行為是欺詐.而從糾紛現狀看,也多是農村房屋出賣人因房屋價格上漲或拆遷等原因訴諸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因此在確定過錯責任時也應將之考慮在內,即反悔一方應分擔多一點的過錯責任,這樣更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再次,添附物的處理。購房者大多會對所購房屋重新裝修或翻新重建,對此應作為善意添附.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所作之添附應視為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適用善意添附的規定,在房屋歸屬不動產所有人後,另一方當事人可依不當得利要求不動產所有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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