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安全工程是以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發生的各種事故為主要研究物件,綜合運用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管理科學等方面的有關知識和成就,辨識和預測生產、生活活動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並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損失的工程領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供大家參閱。

  ***一***

  2008年7月18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造成鄭州陳砦冷庫“5·5”特大貨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友凱、陳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各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楊國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永貴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

  2004年5月5日,位於鄭州市北郊陳砦村的鄭州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所屬的30號冷庫房內發生貨架坍塌事故,正在庫房進行蒜薹分撿的34名民工被壓在蒜薹和貨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經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3月6日,根據陳砦村村委會主任、鄭州北環實業總公司董事長陳紮根的決定,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認證的情況下,盲目與江蘇省常熟市金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簽訂購買貨架的合同。金塔公司法人代表馬利江明知本企業不具備生產倉儲貨架的資質和能力,在利潤的驅使下,違反國家行業規定,違規套用超市貨架標準,指派無設計資質的生產技術廠長楊國忠負責設計並進行生產。

  2003年4月初,馬利江委派業務員周友凱和無質檢資質的質檢員陳月新等人到陳砦冷庫,進行貨架的安裝和質量檢驗。周友凱、陳月新不但沒有帶專業技術人員現場安裝,反而私自改變安裝設計草圖,在鄭州街頭隨意找來民工安裝貨架。安裝完畢後,周友凱與陳月新未按規定驗收,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使用方也沒有進行應有的檢查驗收,致使貨架安裝不規範,留下事故隱患。

  後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鄭州陳砦冷庫“5·5”特大貨架倒塌事故是一起特大責任事故。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熟市金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沒有生產高位倉儲式貨架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生產,貨架存在整體穩定性差、承載能力不足等嚴重的質量問題。陳砦村黨支部、村委會及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在未對常熟市金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資質進行確認的情況下,盲目購買和使用無合格證的貨架,並對供貨方提供的產品質量缺乏監督。

  鑑於原鄭州陳砦村村委會主任、鄭州北環實業總公司董事長陳紮根於2004年11月18日因病醫治無效死亡,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對陳砦冷藏貿易有限公司冷庫負責人劉永貴,江蘇省常熟市金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馬利江、生產技術廠長楊國忠、業務員周友凱、質檢員陳月新等5名直接責任人提起公訴。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常熟市金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15人死亡、直接損失約196萬元的貨架倒塌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劉永貴、馬利江、楊國忠、周友凱、陳月新系該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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