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責任的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在生活中,醫療糾紛是很常見的一種糾紛形式,而法律上對醫療糾紛的責任追究也有相關的制度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糾紛責任追究的制度,希望能幫到你們。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的制度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

  ***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

  ***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四***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係,並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複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

  醫療糾紛投訴的形式

  1、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上報的義務,但是在某些條件下,醫務人員可能會不上報。

  2、作為患方及時向醫療機構科室負責人、向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投訴,有利於醫療機構及時瞭解並固定情況,也可以避免事後直接責任醫務人員不按照實際情況上報,引起次生的其他糾紛。

  3、患方還可以直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這樣有利於衛生行政部門在第一時間介入,有利於衛生行政部門固定證據,同時也有利於患方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儘早處理糾紛。

  4、現在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大多都設有專門的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也有利於保留、儲存證據。

  醫療糾紛的防範技巧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診療常規。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體醫務人員對規章制度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防範醫療糾紛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它既保護病人的利益,更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是防範醫療糾紛的關鍵。其次,要經常學習、熟練掌握、應用各種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規範科室和個人的醫療行為。

  2、嚴格按照崗位、職稱履行職責,禁止跨學科、跨專業收治病人。

  《執行醫師法》規定:“醫師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醫師超出自己學科範圍的醫療活動是不允許的,這也是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規定。在臨床實踐中,

  誤診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現應及時請相應學科醫師會診、協助手術,使誤診得到糾正,如果自作主張,一錯再錯,造成事故,將承擔法律責任。

  3、嚴格履行首診負責制和首問負責制。

  首診負責制是醫療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要求首診醫師必須把接診病人妥善處理完畢,特別是涉及多學科的疾患或複合創傷,首診醫師應請相關學科會診,得出結論性意見,使病人有所歸屬,方能告一段落。首問負責制指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詢問時,都要給予圓滿答覆,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問詢,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覆。首問負責制不僅是提高醫院服務質量的需要,也是醫療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別是急症病人,可以及時得到指導性答覆,以免延誤診治時機;反之,不負責任的答覆會延誤診治,甚至造成惡劣後果,形成醫療糾紛。

  4、嚴守病人隱私,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醫師應盡的義務。

  為患者保守祕密也是臨床診斷、治療的需要,只有患者無顧慮地向醫師提供病史,醫師才能對疾病有一個全面的認識,為明確診斷、確定病因和有效治療提供保證。如果不能嚴守病人隱私,不僅不利於診治,嚴重者還會給患者帶來社會輿論的壓力、人際關係的變化和沉重的心理負擔,引起糾紛。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患者在醫療活動中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平等醫療權、知情同意權、隱私權、訴訟權、部分免責權。醫務人員應充分了解和維護患者的各種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5、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正確對待知情同意書的簽字意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25條規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專案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目前常用的有住院病人授權委託書、住院病人離院責任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同意書、特殊檢查治療申請同意書等。要求病員本人、家屬、主治醫師、科室主任、醫務科、分管院長逐級簽字、審批,病人本人因文化程度不能簽字者要求按指印,家屬簽字。 醫生向患者及家屬交待各種操作可能發生的危險及履行簽字手續,

  一方面使患者理解臨床醫學的風險,另一方面醫生要針對這些風險,做好充分的防範措施和一旦發生意外的應急補救措施。而這一點有時在醫務人員中不能正確理解,以為只要患者、家屬簽字後就萬事大吉,就可以推卸責任和逃避風險,其實不然,即使履行了各種簽字手續,但醫務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只要有失誤和過錯,沒有按操作常規、程式進行,出現併發症及不良後果,同樣不能免責。

  臨床中還存在著同一疾病治療方法各異,或在學術上治療方案有爭議的情況,醫師在選擇時一定要講明利弊,充分徵求患者及家屬意見,尊重其選擇權。同時醫師必須尊重醫學科學理論,提出傾向性意見以供患者參考。

  6、重視醫療檔案的書寫和保管。

  醫療檔案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在醫療糾紛中,是進行技術鑑定、司法鑑定、分清責任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醫療檔案缺三丟四,勢必使當事人處在被動地位和承擔應有的責任。各種醫療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法規書寫、保管,不得隨意變更、銷燬***病歷儲存15年,普通、急診兒科處方儲存1年,醫療用毒***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輸血資料儲存10年***。在病歷修改時要更加慎重,應按時間順序在病程記錄中詳細描述,不得在病歷中塗改或插寫。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住院病歷各種記錄必須按要求及時、詳細記錄完成,特別是搶救記錄、會診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交接班記錄等。

  7、滿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密切醫患關係。

  患者需要被關懷、被尊重,需要了解診斷、治療資訊,同時他們還會有對今後家庭、工作等問題的種種顧慮。這些都需要醫務人員很好地瞭解,予以解決或滿足。首先,醫護人員在接診時,必須著裝整潔,熱情主動,使患者對醫護人員產生信任和依託感。在診治過程中要換位思維、設身處地地為患者提供溫馨、便利、安全、有效的服務。實踐證明,很多醫療糾紛的發生並非由於醫療技術,而是因為某種細節的服務不周,得不到患者及家屬的理解而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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