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都有哪些認定方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在職場中,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很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而在法律上,對該犯罪形式也有相關的認定方式。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方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方式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裝置、破壞電力裝置及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物件,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物件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裝置,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於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裝置。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裝置罪、破壞電力裝置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洩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於洩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裝置、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裝置,亦不能成為本罪物件,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物件,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裝置、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物件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絡,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物件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裝置、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絡,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於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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